2019-12-30 来源:采购网
受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之委托,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拟采购的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采购编号:SZWK2019-G-171号
2、采购项目名称:医疗污水处理改造
3、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2120000元
4、采购需求的简要说明:
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地处苏州市道前街26号,编制床位860张。污水处理站现有设施存在不足,根据环保部门和医院要求,采用合理、先进、运行稳定、操作管理方便的处理工艺将采购方污水全部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质保期:新增及改造设备质保期不少于一年的质保期,MBR膜不少于三年的质保期
6、项目建设周期: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具体根据采购单位要求。
7、项目施工地点:苏州市道前街26号,苏州市立医院(本部)。
8、验收标准:设备安装后,采购方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10、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A、供应商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供应商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
(1)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的期限及方式:
1、申领CA
供应商进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网上报名”系统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成功后携带相关资料至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任意网点进行审核并申领CA证书,申领时说明为“苏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专用CA证书”。有效期内的CA证书可以反复使用。
2、登录报名
供应商进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网上报名”系统,输入注册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通过采购项目类别和内容查找拟报名的政府采购项目,插入CA证书并点击“报名”按钮报名。供应商应打印、保留“网上报名确认单”。
3、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1)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发商):0512-68617635。
(2)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点,详见: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供应商网上报名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23号]。
4、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后在报名系统中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报名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
5、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月6日
6、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四、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现场解密。已参加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必须携带CA证书至开标现场,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代理机构对已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进行报名解密,只有报名并在投标文件接收及解密截止时间前现场解密成功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因此,敬请供应商在投标前预留解密时间。
2、投标文件的递交及解密截止时间
(1)投标文件接收及解密开始时间:2020年1月17日10:00时
(2)投标文件接收及解密截止时间:2020年1月17日10:30时
(3)投标文件接收人: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4)投标地点: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文件必须在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并交与接收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接收及解密截止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
五、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2020年1月17日10:30时
2、开标地点: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苏州市立医院(本部)
联系人:杨军 联系电话:0512-62362636
地址:苏州市道前街26号
2、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3号楼四楼 邮编:215005
联系人:陈璐佳、李晶晶
联系电话:0512-69165615,0512-65153553 (FAX)
3、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电话:0512-68616651。
七、本次采购的有关信息将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1、江苏政府采购网;
2、苏州政府采购网;
有关该采购项目的澄清、修正及中标(成交)等信息亦在以上网站发布,请随时关注
八、公告期: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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