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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12-17 来源: 贵州省政府 浏览量:1066

贵州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链企通环保网

】贵州省近日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以下为政策全文。

 贵州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抓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办发〔2016〕31号)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武陵山、乌蒙山、滇桂黔石漠化等*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有机结合,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地、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森林。健全*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森林生态地位、林龄、起源等重要性,对森林实施分级保护,将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林地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实施全面保护。根据林木蓄积增长、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指数和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并稳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渐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加快落实*有林场改革任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作管护资金购买服务。(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将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健全天然林管护制度,逐步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对停伐实施补助奖励,明确停伐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使用原则。(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二)草地。积极争取扩大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工程实施范围,提高草地保有量。在草食家畜规模较大的县份和区域,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建设的支持力度。采取人工种草、草地改良、围栏、封育等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把贵州纳入*家草原生态补助范围,逐步在威宁、德江、盘县、松桃、赫章、沿河、望谟、长顺、思南、务川、习水等地开展草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对严重退化和石漠化草地区域,逐步推广休牧、轮牧制度。充实草地管护公益岗位。(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湿地。开展重要湿地退耕还湿试点,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加大周边面山植被恢复力度,严格控制污染源,开展湿地资源保护补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深入推进草海*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并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重要湿地。(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水流。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蓄滞(行)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分流域制定省八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持续推进赤水河、清水江、红枫湖、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党政同责的省、市、县、乡(镇)、村五级“河长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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