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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已经影响你的生活

2018-12-17 来源: 中*环保在线 浏览量:1419

2017年,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已经影响你的生活-中链企通环保网

】从环保政策“元年”2015年开始,我*环保法律法规接连出台,为环保产业提供了坚实的靠山。刚刚过去的2016年,这一势头得到延续。进入2017年,已经有不少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环保法律政策启动实施。

进入2017年,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已经启动实施
 
  延续2015年与2016年的热度,2017年,我*环保行业有望迎来又一个“政策年”。自今年1月1日起,已经有不少环保法律法规启动实施,悄悄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空气净化器中*环境标志标准
 
  2016年12月,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发布*内首个空气净化器中*环境标志标准:HJ 2544-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作为中*首个空气净化器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其建立在《空气净化器》(GB/T18801-2015)*家质量标准的基础上,不仅明确了不同大小的房间所用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去除PM2.5、甲醛等有机挥发物的*大净化指标、噪声等要求,还首次规定了静音状态下产品的净化指标要求。
 
  标准实施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净化器产品上是否贴有中*环境标志作为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全面供应*Ⅴ车用汽、柴油
 
  2016年12月26日,*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将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根据公告,我*在全面供应第五阶段*家标准(简称*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的同时,将停止*内销售低于*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公告要求,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加油站(点)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油、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92号汽油(V),0号车用柴油(V)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销售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由环保部和*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强制性*家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标准;而对于此前已经定型的车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新标准提出,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车辆的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将判定为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如果检测发现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8项指标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都将判定为不合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样,都要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仅占用了环保部门大量的行政资源,还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
 
  针对这一问题,全*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登记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办法》规定了登记表备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等,明确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网上备案系统,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在线提交登记表;环保部门对备案信息予以公开,并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2016年10月,环保部印发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建立“三挂钩”机制,“三管齐下”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根据《通知》,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三个一批”的要求,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力度。要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未批先建”项目,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久拖不验”的项目,要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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