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925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导读:日前,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如下。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邯气领组〔2021〕1号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统筹推进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打贏“退后十”攻坚战,现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冀气领组〔2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6日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冀气领组〔2021〕2号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4月26日
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统筹推进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努力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和省“两会”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突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全面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全力推动重点城市“退后十”,加强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为“十四五”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起好步、开好局,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十条措施为核心。
聚焦《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治理重点,逐市逐县研究治本之策,逐条逐项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具体目标时限,压实属地、部门责任,统筹推进落实,严格考核问责。
2.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二氧化碳达峰倒逼总量减排、源头减排、结构减排,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结构加快调整,实现改善环境质量从注重末端治理向更加注重源头预防和治理的转变。
3.坚持PM2.5和O3协同控制。
继续以PM2.5污染控制为核心,在巩固PM2.5一次颗粒物减排基础上,加大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力度,补齐O3治理短板,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推动PM2.5和O3浓度同时下降。
4.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运用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市场手段,做到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切实提高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保护,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5.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
突出重点城市“退后十”和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建立跨市域联防片区,实行统一改善目标、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控措施、统一监督执法,完善常态高效会商机制,推进区域合作、协同防治,实现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改善。
6.坚持现代治理体系支撑。
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统筹协同机制,加快形成与治理任务、治理需求相适应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推动大气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年度目标
全省PM2.5平均浓度较2020年下降3%以上,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1%左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完成空气改善目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绿色转型攻坚
1.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和产业准入政策,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严禁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禁止新增化工园区。新上涉气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水平。(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低效和过剩产能淘汰。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加大重点行业低效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淘汰4.3米焦炉,关停部分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00吨以下转炉。开展重点行业能源消耗、资源效率对标对表行动,推动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改造升级或依法退出。对未按期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超标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加快推进企业退城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钢铁、煤炭、火电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县城及主要城镇建成区的钢铁、煤炭、火电企业逐步实施退城搬迁,推进钢铁企业向沿海临港或资源富集地区整体搬迁。对列入搬迁计划,未如期完成退城搬迁的,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深度治理)或实施限期停产,严禁以退城搬迁为名不予治理,降低环境管理要求。(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4.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以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推动重点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升级改造,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转型为电炉短流程。在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对包装印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与油墨制造等行业为主导的产业集群,制定“一行一策”系统治理方案,推动智能化、清洁化改造。(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5.持续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加强动态管理,保持严惩严治高压态势。严格关停取缔、规范改造、扶持提升、整合搬迁,保持动态“清零”。(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深化清洁能源替代攻坚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煤电机组装机规模,审慎发展石油化工等项目。严格控制钢铁、电力、建材等主要行业耗煤量,落实到每一个企业。2021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稳中有降。(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7.推进农村清洁安全取暖。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应改尽改原则,对有条件的边远山区和坝上地区,因地制宜推进风电、光伏太阳能等取暖方式,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工程扫尾,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实施洁净煤兜底。加快推进无煤区建设,雄安新区2021年底前实现“无煤区”建设目标。(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8.强化清洁燃料替代。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原则,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清洁能源替代,推进以煤为燃料锅炉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力争天然气消费196亿立方米。推动设施农业用煤清洁化改造,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清洁煤则清洁煤。(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9.强化散煤管控。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环节监管,“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得新设散煤经营网点。加强散煤质量抽检,散煤销售网点和燃煤使用单位的抽检覆盖率达到100%。采暖期组织开展散煤复燃专项检查,严防清洁取暖替代地区散煤复燃。加强电厂、钢铁企业、水泥企业等炉前煤质监测和管控,安装炉前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驻厂员制度,持续开展炉前煤质监测监管,严禁使用劣质燃料。(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
10.加快“公转铁”工程建设。推进煤炭、钢铁、焦化、水泥等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物流园区以及港口集疏运铁路专用线、管道或封闭管廊等建设。推进内陆无水港建设,提高货物直达港口运输能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港口大宗散货港区接入集疏港铁路,提升港口焦炭、矿石等大宗货物集疏港铁路运输比例。(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11.加快车辆优化升级。全面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6月底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收尾工作;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鼓励淘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鼓励新增和更新为新能源机械。(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2.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便利通行、停车优惠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激励政策,加快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退后十”城市及雄安新区等城市建成区、冬奥会赛区新增及更新的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他通道城市比例达到80%。城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出租汽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推动省级党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机要通信车辆,选用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100%,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3.加强柴油货车排放管控。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全覆盖。全面推进重型柴油车加装尾气过滤装置,减少排放量。严格落实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扎实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常态化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健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开展排放抽查。强化重点用车单位进出场车辆电子台账动态管理。省内生产(进口)、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分别达到85%、80%;重型柴油货车监督抽测量不低于保有量的50%,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查量不低于使用登记量的30%。(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14.强化清洁油品管控。加强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以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等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标油品存储、销售和生产行为;以物流园区、工业园、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停车场、施工工地、油品运输车等为重点,关停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四)推进企业绿色发展,深化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攻坚
15.全面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完成有组织排放超低改造基础上,2021年底前完成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提升清洁运输水平,推动46家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及公示。短流程电炉炼钢和含烧结、球团、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以及独立烧结、球团等企业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探索推进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项目。(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16.全面推进燃煤电厂超净排放改造。强化电力行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全面超低排放改造,2021年底前在产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部达到深度治理标准,铁路运输比例达到95%以上,铁路运输比例达不到要求或不具备铁路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努力实现超净排放。(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17.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加强焦化、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有组织超低排放监督管理,对物料储存、输送和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排查,建立清单,实施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清洁运输改造,有序推进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效果评估。(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18.深入开展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砖瓦、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组织起草河北省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年底前完成50%企业提升改造;其他行业工业窑炉,参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评价B级及以上企业标准,完成400台工业窑炉治污设施提升改造。加强现有550台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精细化管控,完成110台燃油锅炉、285台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提标改造。(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19.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控。推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国际履约工作,建立ODS销售使用清单,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含氢氯氟烃流通和消费监管,严格源头准入,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五)强化臭氧污染治理,深化VOCs防治攻坚
20.加强涉VOCs企业监管。强化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精细管控,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配套建设一批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涂装中心。组织开展现有VOCs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自查,对标先进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度整治。鼓励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夏季高温时段实行生产调控、错时生产。(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21.全面开展无组织排查整治。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全面加强工业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排放源VOCs管控,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建立完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全面建立台账,组织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各地在5-9月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22.强化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强化低VOCs原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管控,有序推进企业产品切换,分行业树立一批低VOCs产品替代标杆企业,形成带动效应。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在无组织收集、末端治理设施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建筑装饰装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产品。(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3.加强生活源管控。督促城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运行。禁止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露天烧烤行为。高温天气期间引导城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错季、错时作业(应急施工除外)。(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六)强化用地结构调整,深化面源污染防治攻坚
24.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实施降尘量月度通报排名,设区城市、县(市、区)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8吨/平方公里·月。严格贯彻《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强化督查执法,对管控不到位、扬尘排放超标的,依法予以严惩,将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加大对主要交通干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和洒水保洁频次,提高水洗机扫率,规范机械化作业要求,主要道路“水洗机扫”全覆盖,设区市及县城建成区机扫率达到100%。加强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线机械化清扫,做到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行车无明显扬尘,实行“以克论净”监管制定。每月对城市道路降尘监测通报,对降尘严重路段强化措施,立行立改。大力实施城镇裸露地面绿化、硬化,推动城市和县城、重要集镇“黄土不见天”,有效减少本地尘源,降低扬尘污染。(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25.加强物料堆场扬尘治理。完善建筑弃土弃渣、砂石堆场、港口码头堆场等物料堆场台账,规范物料堆场建设。强化堆取料作业、卸装船(车)作业过程扬尘污染防治,降低落料高度,并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严格落实出场运输车辆清洗、进出道路保洁制度,严禁带泥上路行驶。(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26.加强矿山扬尘深度整治。有序推动合法生产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抑尘防尘措施,各种物料入棚进仓,运输通道硬化防尘,进出车辆苫盖冲洗,开采、加工作业区污染物达标排放。2021年完成625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露天矿山转地下开采,限期停止城市地下采煤作业。(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27.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深化太行山、燕山造林绿化攻坚,持续推进“三沿三旁”造林绿化,加快雄安新区“千年秀林”建设,持续巩固坝上地区180万亩休耕种草成果,加快生态脆弱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造林绿化步伐,全面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增加森林和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增强湿地碳中和作用。(责任部门:省林业和草原局)
28.严禁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严格落实《河北省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禁止秸秆垃圾焚烧视频监控系统等大数据平台作用,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露天焚烧火情“发生即发现,发现即处置”。以城市和县城为单位全面完成生活垃圾发电全覆盖,科学建成建筑垃圾堆卸地。(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29.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严格落实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要求,制定出台严格管控措施,压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严控销售流通渠道,全面清空库存余量,确保禁放效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践行移风易俗,弘扬生态文明。(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供销社、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厅)
30.推进农业氨排放管控。重点地区调整氮肥结构,建立科学施肥指导体系,逐步降低碳酸氢氨施用比例,探索开展养殖业氨排放治理,开展农业氨排放控制试点。(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
(七)强化重点时段管控,深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
31.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完善省、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推进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及传输规律研究,提高预警信息前瞻性和准确率,提前72小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
32.有效应对轻中度污染天气。探索以PM2.5和O3为首要污染物的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应对机制,逐步扩大应急减排的实施范围。强化以PM2.5和O3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分析研判,科学开展应对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力争将轻中度污染天气转为优良天气。(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33.精准实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秋冬季期间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实行错峰生产。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生产线,在非采暖季补足错峰生产时间;有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不错峰生产。(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34.深化工业企业绩效评级。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能源消耗对标提升行动,推动智能化、清洁化改造。优化完善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编制洗煤、再生塑料、金属制品等行业绩效分级指导意见,全省绩效分级行业力争达到50个。实施“千A万B”创建行动,大幅提升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力争2021年B级及以上企业数量达到绩效分级企业总数10%。(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35.深入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积极服务“六保”“六稳”,推进正面清单制度化建设,规范差异化管控措施,扩大正面清单纳入范围。实施正面清单制度动态管理,简化审核流程,缩短核查时间,确保符合纳入正面清单条件的项目、企业,随时提出、随时纳入。(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八)强化重点区域管控,打赢重点城市“退后十”和冬奥赛区空气质量保障攻坚
36.加强因地施策。坚持底线思维,创新减排举措,强化帮扶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大幅改善,实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目标。
石家庄市。聚焦PM2.5、O3、CO,突出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削减煤炭100万吨,关停4台燃煤机组,推进符合条件的燃煤机清洁燃料替代,压减低效落后水泥产能等。(责任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聚焦NO2、CO、SO2,实施钢铁行业高炉均压放散煤气收集治理、脱硫脱硝低氮燃烧改造、一次烟气除尘提标改造等工程,试点建设绿色交通示范区,制定纯电动货车便利通行政策,推动7条重点钢铁企业铁路专用线通车运营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出全国“后十名”。(责任部门:唐山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聚焦PM2.5、O3、CO,突出产业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和排污总量“双控”,完成中钢邢机整体搬迁升级改造,全力推动邢台钢铁、国泰发电退城搬迁,强力推进玻璃企业综合整治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出全国“后十名”。(责任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聚焦PM2.5、PM10,突出解决“钢电围城”等问题,全力推动邯钢东区、邯钢西区、邯郸热电厂退城搬迁,关停20座高炉、20座转炉、37家煤矸石砖瓦窑,新建11家企业(物流)铁路专用线,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降尘量考核标准等。(责任部门:邯郸市人民政府)
37.强化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全力推进赛区及周边大气污染治理,加强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钢铁、焦化、建材、燃煤锅炉等高架源污染治理和居民清洁取暖改造,重点推进张家口市宣化区、下花园区、涿鹿县、怀来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或并入热电管网,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居民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加快编制赛时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明确保障期间和应急情况下的减排比例和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生产线及管控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8.加强重点区域联建联治。深化雄安新区及周边市县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协同治理,雄安新区空气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探索建立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市及周边区域协同会商机制,实施统一监督执法,推动4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工作。(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压实责任。
充分发挥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督导调度作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修订完善空气质量年度考核办法、月度考核奖惩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惩、公开约谈、区域限批和组织处理等措施,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顶层设计,科学建立“1+N”治理体系,逐县研究治本之策,明确任务目标,分解到月到县,实施表格化、项目化、清单化、数字化管理,严格考核问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有关部门要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各尽其责、履职尽责,指导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各地指导所辖县(市、区)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报省大气办备案。建立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月报送制度,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大气办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及时调度。
(二)强化政策支持和协同协作。
加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大力支持“退后十”城市及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项目。落实省级对“双代”补贴政策。推动钢铁、焦化、火电、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实施。鼓励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形成富余排污权,用于市场交易。加大对绿色发展企业支持力度,落实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支持绿色发展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三)强化科技支撑和能力支撑。
健全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家智库,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研究,制定PM2.5和O3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加强省本级技术支撑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升级改造,开展臭氧生成机理与源解析研究。完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形成“监测-监督-管理-指挥-统计-决策”的生态环境监管业务闭环管理。加强基层管理、执法人员及企业培训,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四)强化督察执法和考核问责。
围绕1-2月重污染天气频发,4月扬尘污染,5-9月臭氧污染,10-12月秋冬季攻坚等重点时段,组织专人专班开展专项帮扶。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持续传导工作压力,督促履行治理责任。统筹省、市、县三级环境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夏季臭氧和秋冬季细颗粒物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常态化的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执法效能。加强对各级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管理,对履行职责不力,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坚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多种媒体,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治理规划政策、法规制度、进展成效、实践经验的宣传,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推进公众参与。建立有奖举报平台和曝光台,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组织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原标题:关于转发《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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