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9月13日。
《办法》明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始信用分值为100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一般失信扣分后,生成相应的信用分值,用于确定信用等级,最高100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
警示单位(C级):75分>信用分值≥60分;
不良单位(D级):信用分值<60分。
另,如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此项行为不受年度的限制: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协助服务相对方取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
(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
2.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3.在生态环境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4.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服务中获知的政务数据未按照保密协议使用,查证属实的;
5.泄露、倒卖生态环境系统业务数据的;
6.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信息。
(三)涉财政资金项目,后经审计或纪委监委确认,存在虚报预算或完成质量差,对项目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数据,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被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五)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在项目咨询服务中作出明确要求企业开展的非必要性评估性质工作的意见,最终由该机构承接,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应当列入不良名单的情形。
原标题: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