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2023年)》的通知
粤环函〔2023〕450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务)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供水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县级和乡镇及以下。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将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批复的权限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粤府〔2020〕62号)。为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级别,规范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与保护,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结合实际制定《广东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名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责任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强化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开展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监督指导。
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管理工作
《2023年名录》是我省第一次制定并公布的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原则上将每年度更新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年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地级以上市每年对纳入名录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环境状况评估。
三、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机制
对《2023年名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输水工程的情形,相关受水城市应与水源地所在城市加强沟通协商,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做好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广东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