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塑料污染治理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邮政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塑料污染治理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531号)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鄂发改环资发〔2022〕180号),制定《鄂尔多斯市塑料污染治理2023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塑料污染治理2023年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确保如期完成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目标任务,推动我市塑料污染治理取得新成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塑料污染治理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531号)及《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鄂发改环资发〔2022〕180号),现提出全市2023年重点工作如下。
一、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
(一)加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化妆品》宣传贯彻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国家、自治区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规章,做好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国家的宣传贯彻。督促各旗区商务部门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市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相关要求。以绿色商场示范创建为抓手,到2023年底,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报送率超过85%,绿色商场年度评定2家以上。督促电商平台企业优化平台规则,引导平台内企业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市商务局负责)
(三)实施邮政快递业生态环保“9218”工程。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到2023年底,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率达到95%以上;组织邮政快递业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两个专项治理;扩大可循环快递箱(盒)应用规模,提高瓦楞纸箱回收复用。(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制定邮政快递业塑料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大力推广生产能耗低、末端易回收、可自然降解、再生循环利用率高的包装产品。持续推广标准化物流周转箱应用。(市邮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行业快递包装绿色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宣贯解读。(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六)开展塑料制品和快递包装绿色认证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鼓励塑料制品企业向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绿色产品认证,推动认证结果采信,促进再生原材料利用率和产品再回收率的提升,加强对相关认证机构的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建立完善公共机构塑料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将塑料污染治理纳入节约型机关创建评价内容,深入推进示范创建,提升和巩固公共机构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成效。积极参加全市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举办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等减塑宣传活动,推动公共机构禁止塑料染污治理重点工作落实,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八)配合国家、自治区完成《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工作,并严格按新修订的标准开展旅游星级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九)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按照垃圾分类规定分类处置塑料垃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等标准在全市的宣贯工作。(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
(十一)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禁用塑料微珠相关规定,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生产、经营含塑料微珠的化妆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
(十二)积极争取废塑料、农药、农膜包装废弃物规范回收和再生利用、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重点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十三)不断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合理布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提高塑料等可回收废弃物回收水平。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确保垃圾焚烧厂规范、安全运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四)推动农村牧区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提升长效管护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垃圾源头分类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推动生活领域塑料垃圾清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向末端网点延伸设置。开展快递包装纸箱集中回收,鼓励寄递企业不断拓宽回收渠道,提升复用率。(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六)在重点用膜地区稳妥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加快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与分类处置,将无利用价值的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指导各旗区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倡导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用药主体使用大包装农药,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组织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探索优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依托并支持鼓励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再生资源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资销售站点等,积极开展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两网融合”。推进实施“绿色农资”升级行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
三、提高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水平
(十八)发布2023年度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PGA等可降解塑料、高性能碳纤维研发及应用示范”、“秸秆、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等重点研发项目。(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十九)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 加大《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贯彻力度。加大新建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新建回收加工利用废塑料1000吨/年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依法落实好废旧塑料制品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全市塑料污染治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四、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
(二十一)继续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结合每年河湖长“春季”、“秋季”河湖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大中型河湖及重点流域的塑料污染物进行专项巡查整治。(市水利局负责)
(二十二)持续将农村牧区生活塑料垃圾清理纳入“三清一改”村庄清洁行动,压茬推进春、夏、秋、冬系列战役,将村庄清洁由面上清洁向庭院内部清洁拓展。(市农牧局、乡村振兴局负责)
(二十三)指导各旗区做好全市A级旅游景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旅游地塑料垃圾的管理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五、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
(二十四)组织开展年度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对各旗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调研指导推动旗区落实各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五)引导企业严格执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国家标准,生产达标地膜产品。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标农膜入市下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继续做好废塑料等洋垃圾风险防控和走私废塑料的常态化打击工作,保持严打洋垃圾走私的高压态势。(鄂尔多斯海关负责)
(二十七)加大全国星级饭店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加强明察暗访,督促星级饭店落实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工作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二十八)全市范围内运输机场航站楼、停车楼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运输机场航站楼内商超、餐饮、旅客休息区等区域禁止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搅拌棒、餐/杯具、包装袋。结合内蒙古民航行政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民航塑料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负责)
六、持续开展宣传引导
(二十九)开展全市商品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治理专项整治宣传月活动。围绕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持续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准确解读塑料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及时展示全市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有序开展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网上舆论氛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六五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等深入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宣传。(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持续加大邮政快递业塑料污染治理、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等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好做法好模式,推介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十二)持续对旅游星级饭店塑料污染进行整治,引导旅游住宿行业持续向绿色、健康发展。督导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杜绝商品过度包装,坚决制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