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第一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等规定要求,为保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大气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我局就推进2022年度重点行业企业中央大气资金项目(第一批)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支持对象
中央大气资金支持项目为在本市范围内征集的中央大气资金储备库项目,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初审,经生态环境部评估审核后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库,有代表性、先进性、实效性的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
二、 申报程序及要求
项目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绩效导向、闭环管理、规范高效”的原则。
(一)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市生态环境局会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由国库直拨方式拨付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包括: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 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
3. 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改造方案)、项目投资预算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 经生态环境部核准的《项目绩效目标表》。
(二)绩效核实
项目实施单位全面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后,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项目绩效核实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绩效核实申请材料包括:
1. 项目实施直至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治理的总预算执行进度表、中央资金的预算执行计划表,本项目相关合同及财务资料;已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相关合同、发票及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决算材料(复印件);
2. 项目配套资金使用报告、项目总体报告(含各项效益分析);
3. 项目实施结果检测报告及实施绩效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4. 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等。
(三)监督考核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的考核标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项目纳入市本级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填报预算执行、项目进展、绩效管理、自行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
(四)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后,不得调出实施库或调整各项资金计划和预算安排。中央大气资金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三、 相应区生态环境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项目实施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造方案)要求实施、完成并运行项目;提出资金拨付和绩效核实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局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准备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将配套支持资金全部用于治理项目后,应当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方向,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配套支持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全面完成后,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项目总体报告及各项效益分析,并保障实施项目后的正常运行维护费用。
四、 附则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各环节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归还原资金渠道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三)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另行明确。
附件:1. 重点行业企业中央大气资金项目申报表
2. 关于××项目首次申请及承诺财政专项配套支持资金的声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