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燃料是绿色低碳、可再生能源,是化石燃料煤炭的重要替代燃料之一,也是涉农地区的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和散煤替代有效途径。为规范生物质燃料燃烧锅炉的建设及管理,合理推进生物质燃料利用,充分发挥生物质燃料的低污、低碳协同优势,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该文对相应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优化,新建的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将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通知》提出,全市范围内可依法依规建设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锅炉容量应大于65蒸吨/小时。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新建非民用供热用途的生物质燃料锅炉。三环路以外的建成区范围内,可以安装使用单台容量35蒸吨/小时以上的非民用供热用途的生物质燃料锅炉;建成区以外区域,非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不限制容量。在已经实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民用供热生物质燃料锅炉。对于属地政府已经确定推行民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不允许新建民用供热生物质燃料锅炉。
此外,《通知》对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提出了新要求:新建的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