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明确我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区内各重点涉水企业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xwrfz@163.com)反馈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8日
划分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含有省界国控断面的水功能区(我区涉及9个,详见附件)、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黄河流域局负责实施。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如下划分。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
2.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
(二)地级市负责审批范围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市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一级水功能区(附件)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
2.辖区存在县(区)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
(三)县级负责审批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一级水功能区(附件)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
以上排污口设置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