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排污权交易、储备管理、抵押贷款等工作,优化交易服务,提升排污权管理水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
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自治区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同步开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按照区域环境管理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办法》提到,先行对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
《办法》指出,区域排污权核定总量不得突破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额和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排污权有效期应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另,宁夏还将积极探索减污与降碳、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山林权与碳汇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协同推进机制,组织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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