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发挥排污权交易要素保障作用,实现排污权跨区流转、交易,保障项目落地实施,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排污权跨区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
在满足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前提下,达到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要求的设区市,可开展排污权跨区流转、交易。未达到要求的,不得作为调入地接受其他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5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污染物原则上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
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原则上可在同一水系(海河水系、滦河水系、辽河水系、滨海小水系、西北内流水系)范围内流转、交易。
同一排污单位因退城搬迁、产业升级等原因需跨行政区域新建、迁建项目的,其经认定的可交易排污权可随新建、改建项目流转。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河北省排污权跨区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发挥排污权交易要素保障作用,实现排污权跨区流转、交易,保障项目落地实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河北省排污权跨区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于2023年11月2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发至指定邮箱)。
感谢支持。
联 系 人: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 刘增强
联系电话:0311-85202680
邮 箱:paiwuquan@126.com
附件:河北省排污权跨区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