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沪环气候〔2023〕17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的要求,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本市将组织开展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2年度排放数据报告、核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结合本市石化、化工、钢铁、造纸、民航等相关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用能和碳排放情况,我局制定了纳入此次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请各重点排放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前核算2022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二)第三方核查。2023年12月10日前,请各核查机构完成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复核。2023年12月31日前,由市级技术支撑机构完成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复核工作。
(四)请各相关区、管委会督促全国碳市场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提交排放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如遇技术问题、政策问题,可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帮助功能模块咨询。
技术支持:
李月寒 18616175281
韩 玮 13701943217(石化、化工、造纸)
张 汇 15900525253(钢铁)
胡梦坤 15821833596(机场)
联系人:卞吉玮 13564364054,林 立 23115641
附件:本市拟纳入全国碳交易体系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