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组织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炼油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根据要求,以石油、天然气、煤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炼油化工产品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维修及拆除,必须执行本《规范》。
《规范》指出,炼油化工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节水设施、防治污染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的检维修应针对工作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如检维修过程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应回收或妥善处理。
炼油化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包括:
炼油化工工程项目排放的废水、废气应达标排放,并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苯并(a)芘、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烷基汞、总铬、六价铬等第一类污染物应在生产装置或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
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储存、装卸设施及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废水的集输、储存、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逸散到大气中的措施。
炼油化工企业应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物料的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正常工况下,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炼油化工工程项目应设置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
炼油化工工程项目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并应分别采取对应的处理处置措施。
炼油化工工程项目应根据物料、废液、污水的性质和发现泄漏的难易程度划分污染防治区等级,并应根据其污染防治区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炼油化工工程项目应采取措施,满足厂界噪声限值要求。
催化裂化再生烟气、硫磺回收尾气处理烟气、热电锅炉烟气(单台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或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和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工艺加热炉烟气(单台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排气筒,应设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炼油化工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应设置自动监测系统。
终止的炼油化工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及场所应采取合规有效处置,进入后续用地程序的土地应采取措施使其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规范》明确,在三废处理设施建设上,炼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三废”处理设施或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需注意:一是对含有高浓度易挥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二是纯氧曝气设施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联锁和事故吹扫风及双向安全阀等设施;三是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与一般污泥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处理和处置。
原文见附件
原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炼油化工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