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水平,佛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佛山市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7个工作日)。
原文如下↓
佛山市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标“无废城市”创建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置模式及管理机制,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以《固废法》施行和“无废城市”创建为契机,准确把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防治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强化市级统筹、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大力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能力。按照“优先循环利用、其次焚烧无害化处置、尽可能减少填埋”的原则,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相结合,建设和完善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体系。实行区域共建共享,就近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专业化、产业化,按市场经济模式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二、主要任务
(一)压实产废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分类收集体系。按照“谁产废、谁治理”要求,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产废企业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按照综合利用类废物和不可利用类废物分类管理。按性质交由第三方有资质(核实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处置。不得将硝化棉、电池、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防止出现废物自燃现象。
二是建立管理台账。产废企业应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准确记录产生、暂存、转移(含运输车辆)、利用、处置等情况。委托外单位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前,必须认真核实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查核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相关环保手续)和技术能力;签订合同后,有条件的,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派员全过程跟班运输及查核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并做好记录,纳入台账管理。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产废单位和收集贮存单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市内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减少长距离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隐患。
三是强化信息申报。产废企业应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申报制度,每年依法及时、如实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上一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以及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虚报、谎报。
四是规范贮存设施或场所。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应符合固废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要求。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安全存放,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要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的台账记录和明细表。鼓励年产100吨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企业配备在线称重设备,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打包点、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与省、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系统联网,同时鼓励其他产废企业安装视频监控。
(二)加强运输过程监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运输单位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准入制度、承运责任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船舶等,要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配备定位系统、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和电子锁等转移监管设施;运输单位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与产废企业核实固废相关信息,移交时应与收集、利用、处置企业查验核对,如有不相符应说明原因,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运输从业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掌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业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二次污染防治,运输过程要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条件时应将车辆GPS信息与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监督……
(三)完善收集利用处置网络建设。
各区应组织建设本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按照“政府统筹规划、全程监管,企业投资建设、规范运营”的原则,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多方合作,在优先利用现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协同处置产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采取自建自用、共建共享、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协同处置等多种建设模式,高效、规范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资源化利用或处置设施及中转收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一般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其中十大创新引领性特色制造业园区、佛北战新产业园、54个万亩产业集聚区等重大产业平台以及年产5000吨及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工业集中区,鼓励配套建设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消纳。
各区根据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出特征,统筹规划布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切实解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问题。并统筹考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鼓励终端处置利用企业向中端、前端延伸服务链条,鼓励“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经营,支持区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优化升级。
(四)依法规范经营。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依法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转移交接、贮存、处置等信息,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要实行全程监管,在固体废物出入口、贮存场所、处置设施处应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在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要查验接收固体废物的类别和数量,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接受非法委托,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消防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应将环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协同处置过程中掺烧比例控制和烟气、废水排放指标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排放标准要求。应加强对每批次进厂废物种类核查,不得接收《佛山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见附件)以外种类的工业固体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应合理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度接收计划、进场管理制度,根据生活垃圾处置物流安排,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场物流,发挥焚烧设施最优效能。应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月度整理汇总备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五)规范跨省转移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工作,依法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管理。不得非法交易、非法转移、随意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企业,应依法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利用的企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强服务和监管意识。
一是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通过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客观评价,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企业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和相关税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完善监管机制。对不按要求处置固体废物、日常管理不规范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健全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违法失信企业要将其违法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开展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终端利用、处置企业与产废企业直接对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合作并签署利用处置合同,减少中间环节,减轻产废企业经营负担。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总体监管责任。
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的监管职责,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要求和目标,全面掌握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础数据,督促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要加强对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全面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职责,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镇(街道)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要加强对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信用评价情况对涉废企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量、处置量等情况进行抽查,将其纳入日常“双随机”监管和固体废物专项行动。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职责。
要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要加大检查力度,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常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频次、监管要求、监管内容,对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对产废企业、运输单位、收集贮存企业、利用企业和处置企业进行监控,核实贮存、利用、处置能力,全面掌握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督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贮存、依法利用处置。加强环境网格化巡查,强化对网格员的培训,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得到有效监管。
(三)相关部门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责任。
1.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完善佛山市无废城市服务管理平台,对固体废物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环境监测。强化“线上+线下”联合监管,将监管发现的问题和信用评价结果定期抄送给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区、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信用评价情况对涉废企业进行抽查。对违反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的行为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零容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的产业化。引导相关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国家公布的名录,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3.市各级商务部门要统筹建立全市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4.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经营性运输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运输管理,督促车籍地为本市的重型货运车辆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行行驶轨迹监测全覆盖,开展经营性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资质审核及运输过程中的抽查,加强港口码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运输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会同海事、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处理。
5.市各级公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固体废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抽查,规范运输行为,依法打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领域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6.市各级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涉嫌非法运输或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船舶实行查扣。督促按照有关要求应安装运行轨迹监控设备的运输船舶落实设备安装,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视监控设施建设。
7.市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的税收政策。
8.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合理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度接收计划,督促企业按批复要求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发现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因满负荷等原因须调整协同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区域共建、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本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力推动收运处置设施建设,要确保建成能满足本区域需求的收运处置设施。
(二)实施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要把本意见与对各区、各部门的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相应的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指标纳入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推进较慢,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实行督查督办。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发动公众参与。
加强对产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升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信息报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常识、现状、发展趋势等的宣传,让市民和企业全面认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性。鼓励、促进公众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与监督,形成全面有效的社会监督网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