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光伏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意见》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利用居住建筑屋顶建设光伏,既有利于城市低碳转型和电力保供,也可让居民消费绿电并获得额外收入,是一件利市利民的好事。在“双碳”战略和光伏技术日趋成熟、工商业屋顶资源已较为充分利用的背景下,有必要挖潜城市居住建筑资源,积极稳妥地推进居住建筑光伏项目开发建设。
从存量居住建筑开发现状看,截至2022年底,我市建成居住建筑光伏约20万千瓦,规模占全市光伏装机规模约10%。但受多产权问题、缺少统一规划等因素制约,全市居住建筑光伏开发面积占全市现状居住建筑屋顶面积比例较低。从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看,国家强标要求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我市绿建管理办法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我市住建部门已发文要求新建居住屋顶按比例安装光伏设施。从增量居住建筑可实施性看,增量屋顶与光伏一体设计施工,可兼顾光伏效能与建筑美观;通过售房合同约定明确各方权责,利于取得业主支持。
因此,打开我市居住建筑光伏开发的新局面,关键要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项目,引导存量居住建筑结合小区物业大修稳步有序建设光伏设施。
2.《意见》制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统筹规划、一体推进。将光伏开发与城市更新建设有机融合,推动居住建筑与光伏设施同步设计建设,充分、有序、高效利用城市居住建筑资源。
二是合法合规、责权统一。根据不同类型屋顶产权关系分类,理顺光伏建营责任分工,做好发电收益分配,保障房屋业主合法权利,实现多方共赢发展。
三是创新引领,经济高效。发挥上海能源技术装备优势,加强高效光伏电池技术、光伏建筑一体化、智能运维技术创新,打造符合超大型城市发展需要的居住建筑光伏示范。
四是政企合力、社会参与。健全体制机制顶层设计,完善技术标准和扶持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居住建筑光伏开发建设。
3.《意见》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与我市“双碳”战略目标和能源规划相衔接,2023-2025年,全市新建居住建筑光伏规模超过10万千瓦;2026-2035年,推动光伏薄膜、光伏幕墙等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和规模化、市场化应用,全市新建居住建筑光伏规模超过50万千瓦。
4.《意见》如何明确光伏建营主体责任和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关于建设要求。地产企业按照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原则建设光伏设施及配套表前线路,确保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关于产权归属。居住光伏作为居住建筑的组成部分。单业主建筑售出后,业主凭购房合同至供电公司办理过户;多业主建筑在业主大会成立且设立业主大会账户后,由业委会统一至供电公司办理过户。
关于运维机制。光伏并网后到业主大会成立前,地产企业委托运维企业负责光伏运维。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可延续原运维企业服务或选择其他市场化运维企业。运维费用来自光伏发电收益,鼓励使用居住光伏绿电绿证收益支付运维费用。
关于收益分配。与产权归属和现行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机制相衔接,保障居民获得光伏发电收益。多业主建筑光伏收益归相关自然幢业主所用。
5.《意见》关于新建居住光伏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是备案管理。新建居住光伏由地产企业向所在地的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备案。
二是接网管理。由市电力公司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同步开展建筑供电、光伏并网受理,确保居住建筑和光伏项目可同步装表接电。
三是建设管理。光伏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达到效能标杆水平,并纳入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
四是验收管理。地产企业组织光伏工程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对光伏系统功能和质量作书面承诺。市电力公司按相关规定完成光伏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鼓励运维企业共同参与光伏工程验收。
五是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土地出让、施工图审查、节能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加强对新建居住光伏的协同监管。
六是政策扶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居住光伏,可参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给予相应标准的度电补贴。鼓励各区根据各自实际出台配套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