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纳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污染物包括主要污染物和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是指铅、汞、镉、铬、砷五类污染物。
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围
纳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污染物包括主要污染物和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是指铅、汞、镉、铬、砷五类污染物。
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是指,涉及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需实施总量控制的重金属,且属于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
二、须分配总量指标的情形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且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中工业废水部分。
(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四)市内跨镇街搬迁项目、镇街内分拆后搬迁项目。
三、不须分配总量指标的情形
(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部分除外)、垃圾处理场(垃圾焚烧发电厂除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三)不属于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不须分配重点重金属总量指标。
(四)镇街内整体搬迁项目。
(五)已取得合法环保手续且已明确总量指标进行“增产不增污”改建、扩建项目。
四、已取得合法环保手续但未明确总量指标的管理
(一)建设项目改建、扩建、搬迁前,原有项目已取得合法环保手续但未明确排放量的,应依据已批准的产污工序(艺)、原辅材料、生产设备、产能产量、环保治理等情况,分析、计算原有项目年合法排放量。
(二)原有项目合法排放量在改建、扩建、搬迁环评文件中进行明确,并在环评审批时,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改建、扩建、搬迁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超过原有项目合法排放量的,不需要实行总量指标分配。改建、扩建、搬迁项目经环评审批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批准的总量指标为该企业最终审批量,不得再使用原有项目合法排放量的其他部分改建、扩建。
2.改建、扩建、搬迁项目使用原有项目合法排放量后,仍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其超额部份需实行总量指标分配。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原有项目:
1.2019年3月1日(不含)前取得合法环保手续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
2.2008年12月3日(不含)前取得合法环保手续且排放化学需氧量的项目。
3.2012年5月7日(不含)前取得合法环保手续且排放氨氮或氮氧化物的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统一分配。总量指标分配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市镇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总量指标作为环评文件受理的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应通过先进生产工艺、选择清洁能源和原辅材料、提高收集效率、高效治理技术等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环评文件须真实、准确分析计算总量指标需求,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或虚高占用总量指标。
本通知相关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不含)前受理的环评文件,依据原总量指标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印发实施后,和各级出台新的总量指标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