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下称“《规范条件》”、“文件”)于2023年12月27日在工信部公开发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从事工程机械、机床工具、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工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 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文件明确了机电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排放,以及噪声与振动控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三)企业生产的再制造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不得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四)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文件认为,企业应配备再制造相关的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具备拆解清洗、无损探伤、检测评估、加工集成、性能检验检测等能力。鼓励应用智能化、数字化装备,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开展再制造工作。
文件还认为应建立旧件管理制度,并鼓励与原型新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化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合作。
文件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