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黔财资环〔2023〕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要求和贵州省大生态战略行动工作部署,全面建立我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原则,以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二)基本原则
——权责对等,合理补偿。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原则,以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为目标,明确各市(州)水质、水量保护责任,实现流域上下游地区双向、多元生态补偿。
——省级定规,市县落实。省级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清算基本要求。各市(州)比照省级制定横向生态补偿办法,组织辖区内抓好贯彻落实。
——激励引导,合作共治。强化目标导向,激励引导各市(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底前,各市(州)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实现全省八大流域全覆盖。同时,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2〕24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及时完善《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进一步健全全覆盖、多方位、规范化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强保护、协同治污积极性,以生态高水平保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市(州)参照新出台的补偿办法,及时制定辖区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省级奖补。按照“早建多补,不建不补”原则,省级财政通过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或省级专项资金等,对及时制定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的市(州)进行奖补激励,奖补实施期限2024—2026年。2024年3月前印发实施的,给予奖励资金1500万元,按每年500万元下达;2024年4月—12月印发实施的,给予奖励资金800万元,按每年400万元下达;2025年1月—12月印发实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优化横向补偿。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各市(州)之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同时,鼓励各市(州)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
(四)确定补偿标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指标以水质为主、兼顾水量,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对水质改善较好、达到水量考核目标、生态保护贡献大的市(州)加大补偿力度,切实调动地方保护水生态环境积极性。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补偿指标数据监测、补偿资金清算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加强对各市(州)开展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和督促。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州)做好水源涵养、水环境质量提升、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持等工作,围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将省级奖励资金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域联防共治机制,协同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省级牵头部门和各市(州)广泛宣传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