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指南
一、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1.列入我市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2.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含“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3.其他法规、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排污单位依据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确定具体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以及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时限等。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经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按照“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排污单位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通过使用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履行法律义务。
二、设备的购置、安装与调试
1.设备购置。由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其他法规、文件明确的要求,购置和安装相关污染因子及参数的自动监测设备。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的产品(相关产品目录可通过“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重要发布”栏目查询)。
2.站房建设。站房要满足仪器设备功能需求且专室专用,保障供电、给排水、温湿度控制、网络传输等必需的运行条件,配备安装必要的电源、通讯网络、温湿度控制、视频监视和安全防护设施。
3.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选择应该符合技术要求,监测站房应尽量靠近采样点,水污染源监测站房与采样点的距离应小于50m,烟气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超过70m。
4.调试运行。由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设备的联网、验收、资料备案
1.联网平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联网,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及其他单位与“长沙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或区县、园区监控平台联网。
2.联网时间。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3.联网方法:与省、市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通过填报设备联网申请表(详见附件1)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联网,获取联网地址、端口和MN号完成设备联网。与区县、园区监控平台联网的单位参照执行。
4.联网证明:设备联网稳定运行30日后,符合联网技术规定的,与省、市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开具联网证明,与区县、园区监控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由区县或园区具有权限的管理部门开具联网证明。联网证明可作为设备验收的凭证之一(详见附件1)。
5.设备验收: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由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规范完善编制验收报告(详见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和登记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不能作为数据无效的理由。
6.资料备案:设备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排污单位应按规范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资料备案申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与省、市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将验收、备案资料交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与区县、园区监控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将相关资料交区县或园区具有权限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园区具有权限的管理部门开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备案资料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四、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现场检查规范
1.设备运行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污单位可自行运行或委托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
2.运营单位及人员的要求。运营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备有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安装备用仪器。运行人员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故障排查与检查维护时,应作好记录。
3.设备停运和故障时的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4.数据的标记。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污染物排放实际状况时,排污单位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如实标记。排污单位应当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如实标记,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或故障原因,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台账备查。排污单位可以利用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在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进行自动标记,也可以授权有关责任人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进行人工标记,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不进行人工标记,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排污单位按规则标记后,即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不再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报告。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现场检查规范。具体工作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2012年第19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执行。目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正在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待该文件正式发布后按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实施。
五、联系方式和有关网站
污染源自动监控报告专用邮箱:cswryzdjk@163.com
省、市监控平台管理员:0731-82478230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0731-82622117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科技监测处:0731-88667865
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 https://www.envsc.cn/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http://hbj.changsha.gov.cn/
六、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流程图
七、其他有关事项
1.与省、市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相关电子文档或文件资料的报送均可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报告专用邮箱”报送,文件资料原件由排污单位自行存档备查。与区县、园区平台联网的参照执行。
2.管理部门开具的《联网证明》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由排污单位放置于自动监控站房,便于现场检查。
3.本指南附件中明确了MN号申请表、验收报告、设备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模板,收集整理了主要法规和技术规范,各单位可通过访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的“便民服务”栏目,点击打开《长沙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指南》,在文末点击链接下载。
4.本指南以当前上级部门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今后将根据政策法规变化和管理需求适时进行更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