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智慧治理,现批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 基础信息》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511-2009)废止。
《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促进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构成、层次结构,划出各子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编订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9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
——应用标准子体系删除文件格式,增加系统协同;
——应用支撑标准子体系调整为技术支撑、数据支撑、业务支撑;
——信息资源标准子体系调整为数据标准子体系,包括数据资源、数据采集、数据汇聚、数据治理、数据传输交换、数据分析应用、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质量;
——基础设施标准子体系增加物联感知基础设施、计算基础设施;
——信息安全标准子体系调整为网络和数据安全标准子体系,包括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应用和计算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
——管理标准子体系调整为项目管理、运行维护管理;
——增加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
——删除环境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原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 511—2009)废止。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构成、层次结构,划出各子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编订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的立项与编制。
《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第 1 部分 基础信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进生态环境信息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集的元数据和相关数据元的元数据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共享,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与使用。
固定污染源编码:
表示格式:an...anx,共计 22 位,参照 HJ 608—2017 表述中结构定义,其中 n 为 0~9 的阿拉伯数字,a 为大小写 a~Z 字母(不使用 I、O、Z、S、V),第 19~21 位仅为 0~9 的阿拉伯数字,最后一位为特别标识码“x”,使用 1 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某钢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编码为911302307808371268001P。
固定污染源行政区划代码:
表示格式:nn...nn,共计 9 位,其中 n 为 0~9 的阿拉伯数字;参照 GB/T 2260 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按照 GB/T 2260 的有关内容执行,行政区划数字代码(简称数字码)采用 3 层 6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为第 1 层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 2 层为市(地区、自治州、盟)、第 3 层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县以下区划代码由 6 位数字组成,前 3 位表示乡、镇、街道和类似乡级单位。例如: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 11011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