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并经市政府研究,对《河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21〕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1年1月18日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河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2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修订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区域联防、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精准施策,有据可查,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2〕340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3〕61号)、《运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运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运政办发〔2023〕37号)、《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23〕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河津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暴天气形成的重度污染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专项预案,统领河津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指挥体系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为市较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工作由河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及协调。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局、市工科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公用服务中心、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交警大队、市融媒体中心、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主任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市指挥部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巡查督办组、工业执法组、散煤管控组、扬尘管控组、机动车污染管控组、餐饮油烟污染管控组、气象信息组、联防联控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特征指标预警条件
(1)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当监测或预测到臭氧为首要污染物时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采取针对性应急管控措施。
(2)二氧化硫重污染天气预警。当监测或预测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采取针对性应急管控措施。
3.3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在接到上级发出的预警信息时,宣传报道组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同时各部门采取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
3.4预警调整
市指挥部接到上级预警调整信息后,及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同时各成员单位落实调整后相应预警管控要求,宣传报道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公告。
3.5预警解除
市指挥部接到上级预警解除信息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预警。宣传报道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工作需要,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Ⅲ级、Ⅱ级、Ι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臭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
市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上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减排措施。预警期间,各乡(镇、街道)和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守一线,靠前指挥,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黄色预警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由各乡(镇、街道)和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调度会,并一线指挥解决突出问题;橙色预警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由各乡(镇、街道)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并一线指挥解决突出问题;红色预警应由市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调度会,并一线指挥解决突出问题。
4.2 减排措施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报道等。
当发布臭氧、二氧化硫预警后,市指挥部根据特征指标预警要求,对相关涉及企业和个人采取措施。臭氧污染减排主要通过对焦化、钢铁、煤化工、工业涂装、加油站、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实施错时错峰生产。二氧化硫减排主要通过加强管控相关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强化应对措施。
重点涉气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 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类企业,应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大气污染排放大户,可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积极贡献;非重点涉气行业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根据《运城市工业企业应急减排工作指南(试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积极开展非重点涉气行业绩效等级分级办法,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应尽量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重点行业要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开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实施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的源头管控。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拟申报A、B级和引领性企业,相应运输管理要求需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按照要求完善监管监控体系。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结合应急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机动车限行建议。市直相关单位要落实各项高排放车辆禁绕行及错峰运输管理措施。
4.2.1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4.2.1.1 Ⅲ级
4.2.1.1.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组负责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公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市卫健局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2.1.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负责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公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确保非冰冻期对城市主干道进行洒水抑尘作业。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2.1.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全市范围内电厂、集中供热单位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达到管理要求;其他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或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进行停限产措施,实现全社会颗粒物、SO2、NOx、VOCs减排比例各达到20%以上。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确保城市主干线清洁不起尘,实行专人负责,确保街道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在全部苫盖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做好建成区范围内车辆禁行工作,高排放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②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
(4)面源减排措施
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禁止喷涂和建筑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禁止户外焊接作业;强化“三烧”及“禁煤区”内散煤复烧管控,早发现,早处置。
4.2.1.2 Ⅱ级
4.2.1.2.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组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公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教育教学活动或采取弹性教学。
(3)市卫健局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2.1.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公布以下建议信息:
(1)加强公交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2)建议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部门工作人员上下班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建议企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上下班。
4.2.1.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电厂、集中供热单位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达到管理要求;其他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或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进行停限产措施,实现全社会颗粒物、SO2、NOx、VOCs减排比例各达到30%以上。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确保城市主干线清洁不起尘,实行专人负责,确保街道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在全部苫盖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做好建成区范围内车辆的禁行工作,高排放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②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4)面源减排措施
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禁止喷涂和建筑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禁止户外焊接作业;强化“三烧”及“禁煤区”内散煤复烧管控,早发现,早处置。
4.2.1.3 Ι级
4.2.1.3.1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组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公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教育教学活动或采取弹性教学。
(3)市卫健局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2.1.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公布以下建议信息:
(1)加强公交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2)建议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
驶。
(3)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
等部门工作人员上下班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建议企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上下班。
(5)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2.1.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橙色应急响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基础上,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停限产减排;全市范围内电厂、集中供热单位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达到管理要求;其他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或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进行停限产措施,实现全社会颗粒物、SO2、NOx、VOCs减排比例各达到40%以上。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2)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确保城市主干线清洁不起尘,实行专人负责,确保街道道路清洁卫生;所有施工工地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在全部苫盖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对建成区机动车实施限行措施。做好建成区范围内车辆的禁行工作,高排放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②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④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
(4)面源减排措施
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禁止喷涂和建筑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禁止户外焊接作业;强化“三烧”及“禁煤区”内散煤复烧管控,早发现,早处置。
4.2.2 夏季臭氧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在严格执行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焦化、钢铁、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加油站、汽修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点位采取加严管控措施实现减排。对上级部门发布的严于以下措施的指令时,从严执行。
涉VOCs企业产生、排放VOCs工段,在高温时段调整作业时间。加大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及未悬挂号牌、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鼓励加油站、储油库调整装卸和运输作业时间。
4.3减排比例
启动黄色应急响应时,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20%以上;
启动橙色应急响应时,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30%以上;
启动红色应急响应时,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40%以上。
4.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辖区、本领域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委办)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 应急措施的督导与追责
巡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要及时跟进,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曝光和责任追究,确保应急措施起到实效。
4.6 预警响应效果评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响应终止后次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委办)报送本辖区、本领域应急响应过程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一次预警、一次总结,及时整理吸收先进做法,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更好的应对重污染天气做好充分准备。
5应急保障
5.1组织机构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组织机构建设,设置专职人员,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确保全市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5.2 人力资源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气象预测预报及医护应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技术人员及时到位,对所收集信息进行研究分析。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5.3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和通信设备。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各工作组人员联系方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通信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通信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联络信息畅通,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
5.5经费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应急绩效指南、人员培训、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按规定程序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6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普及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市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市指挥部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并进行系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对不足之处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河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每年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河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上报上级部门。
7.2 预案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解释。
7.3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SO2、NOx、PM10、PM2.5、CO以及O3指标。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