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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4-01-25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51

  近日,宁德市印发《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宁德市渔业资源丰富,发展海水养殖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我市海水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国重要的海水养殖区域。我市海水养殖面积大、种类多,海上养殖曾经存在无序、无度、无质等问题,为此,我市从2018年开始实施为期两年的综合整治,经过整治,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生产空间布局得到优化,转型升级目标基本实现,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基本形成,治理成果成为全国水产养殖高质量绿色发展典型。为进一步巩固海上养殖综合整治成果,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构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制度,细化上位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5条,分别是总则、养殖规划、养殖要求与措施、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1.适用范围。《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水养殖生产活动(第二条)。2.管理原则。《规定》规定海水生态养殖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3.管理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海水养殖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所辖范围内海水生态养殖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域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监管(第五条)。4.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规定》规定鼓励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第六条),开展养殖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应用推广(第七条)。
 
  (二)养殖规划1.编制养殖规划。《规定》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当地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2.确定三区管理措施。《规定》规定养殖规划要与相关规划衔接,明确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管理措施(第九条)。3.科学养殖要求《规定》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科学划分养殖功能区,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第十条)。4.养殖实施方案。《规定》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域滩涂水产增养殖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三)养殖要求与措施1.依法持证养殖。《规定》规定养殖单位和养殖户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需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继承、转让、抵押、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转让、抵押、出租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2.海水养殖生产规定《规定》规定养殖单位和养殖户应当遵守的关于养殖范围规模、养殖用药等八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七条),以及养殖尾水排放、垃圾处置和投饵投肥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3.推广新型养殖设施。《规定》规定鼓励绿色能源应用,推广渔排“风光储充用”微电网建设(第二十二条)。4.金融、保险鼓励措施。《规定》规定支持多种形式的互助保障制度(第二十三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水产养殖贷款业务(第二十四条)。
 
  (四)监督和管理1.网格化治理。《规定》规定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渔排网格化治理制度(第二十五条)。2.加强良种培育。《规定》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原良种场建设,加强良种选育攻关(第二十六条)。3.水环境质量监管。《规定》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养殖水域及养殖投入品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4.渔业疫病防治。《规定》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病害疫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机制(第二十八条)。5.水产品质量监管。《规定》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养殖单位和养殖户应当接受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规定》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养殖单位和养殖户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养殖生产的,弃置废弃养殖设施的,违法使用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养殖设施等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六)附则。海水养殖定义内容(第三十四条)及《规定》实施日期(第三十五条)。
 
  咨询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593-2768632
 
  原标题:《宁德市海水生态养殖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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