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城市二次供水是城市公共供水的最后关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2010年,我市制定出台《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规章施行期间,我市完成中心城区102个既有多层住宅小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工作,逐步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推动城市供水“同城、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从确保供水质量与安全角度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汕头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规范、运行管理维护不到位、供水直抄到户率低等问题。为适应二次供水管理实践中的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市政府组织在原规章基础上制定《汕头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机制,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新格局,提升群众用水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立法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活动,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
1.明确二次供水设施配建要求。《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成本。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规范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活动。一是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指引,指导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体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三是规定城市供水企业为建设单位开展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提供技术指导,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供水企业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3.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一是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主体、设备材料仪表选择、先进技术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是规定建设单位组织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参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要求得到落实。
(二)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专业化,提升运维管理水平
一方面,推进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运营维护。《办法》区分不同情形作了规定:针对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明确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强调相关设施档案、图文资料以及相关系统控制权限等应一并移交;移交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政府定价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后续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针对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在建居民住宅项目,鼓励引导建设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协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针对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依法决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鼓励业主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先改造再移交。
另一方面,细化落实运行管理维护责任。一是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安全供水。二是规范清洗消毒活动,包括对清洗人员、清洗用品的要求、清洗的频次、水质检测及结果公开要求等。三是增强应急防范能力,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在水质污染或者异常情况下落实应急控制措施,履行信息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义务。
(三)稳妥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推动既有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依法委托供水企业统一运营维护管理,是充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办法》立足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实际,规定由政府加强资金统筹,探索政府、城市供水企业和居民合理共担的改造机制,支持既有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原标题:《汕头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