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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

2024-01-30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63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规定,我们修订了《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附件
 
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加快形成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之间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
 
  第三条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工具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费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费不包含运输成本。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当简便、易操作,可以按照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照重量计收。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照住院床位数或者重量计收。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按照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照医疗废物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或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可以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各地应当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到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
 
  第八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
 
  第九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应当首先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费用。
 
  第十条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处置成本、收费情况。
 
  第十二条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保标准和不按照规范进行处置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施监督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施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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