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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汇编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问题

2024-02-19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15

  网民咨询:《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未对标志的大小、位置进行要求,如何设置?
 
  办理回复:《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仅对如何落实国标和技术规范提出了相关要求。各地需要组织企业下载、学习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以下简称《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以下简称《规范》),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网民咨询: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标志样式中提到的编码格式TSXXX(N1N2[N3]M1M2M3M4)如何编制?M1M2M3M4与标志牌“第X-X号”中第一个X一致,如何理解?
 
  办理回复:目前,危险废物包装标签以及设施标志新版功能已上线,进入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在【基本信息】-【设施清单】找到对应设施,点击编辑按钮,设施编码字母部分系统根据不同类型已进行固定,仅需填报数字流水号即可,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设施编码TSXXX(N1N2[N3]M1M2M3M4)。新增设施操作与原设施编辑操作类似。企业可在填报前点击“友情提醒”操作按钮查看操作视频或在系统的通知公告中查看操作说明。
 
  (一)编码格式为TSXXX(N1N2[N3]M1M2M3M4)。第一部分TSXXX为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设施编码,其中TS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设施代码。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填写,若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属于排污许可登记部门确认不需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的,则根据《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进行编码TSXXX。涉废单位的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利用处置设施、贮存点统一依次编码,假如该涉废单位存在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贮存点共10个,那这10个设施的编码依次为TS001~TS010。
 
  第二部分N1N2[N3]M1M2M3M4按照原系统设施编码规则编制,其中N1N2[N3]为设施类型代码,包括贮存设施、贮存点、集中利用设施、自行利用设施、集中处置设施、自行处置设施,代码分别为SF、SL、RF、SRF、DF、SDF。M1M2M3M4为4位流水号码。本次衔接工作新增了贮存点设施编码。
 
  (二)相较于《规范》,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标志牌增加了编号信息,编号用“(第X-X号)”表示,第一个“X”指本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贮存点顺序号,第二个“X”指企业贮存设施总数、利用设施总数、处置设施总数、贮存点总数(如某企业分别有2个贮存设施、2个贮存点、2个利用设施、3个处置设施,那第一个贮存设施、贮存点、利用设施、处置设施编号分别应为第1-2号、第1-2号、第1-2号、第1-3号)。
 
  网民咨询:我公司有一处危废仓库,制作新贮存设施标志时,设施编码是按TSO01(排污许可证上的编码),还是按SFO01(全生命周期系统上的编码)进行制作?
 
  办理回复:设施编码格式:TSXXX(N1N2[N3]M1M2M3M4),其中TSXXX为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对应设施编码,N1N2[N3]M1M2M3M4为系统原设施编码,按照以上描述,该贮存设施编码为TS001(SF0001)。
 
  网民咨询:我公司之前已经制作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牌,是否还需要重新制作?危废包装识别标识(危废包装标签)是否需要更换?
 
  办理回复:(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本通知印发前已按新标准要求更换设施标志的,对照154号文附件要求,对不一致的地方直接在标志牌上进行修改,如增加编号信息、修改设施编码信息等。
 
  企业在【基本信息】-【设施清单】找到对应设施,点击编辑按钮,设施编码字母部分系统根据不同类型已进行固定,仅需填报数字流水号即可,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设施标识,点击列表操作栏【打印横版】和【打印竖版】按钮可以打印标识模板。
 
  (二)《规范》实施之日(7月1日)前已经张贴在危险废物包装上的标签不需更换。但《规范》中危废包装标签上增加了主要成分这项内容,故需在系统完善对应的危废信息,具体操作:【基本信息】-【危废信息】中点击列表上对应危废的编辑按钮维护基本信息,须添加主要成分申报等。具体可在系统通知公告中查看详细操作手册。
 
  网民咨询:贮存设施有信息变更,需要怎么更新?
 
  办理回复:涉废单位通过【基本信息】-【设施清单】-【贮存设施】菜单中进入贮存设施列表,点击列表后方的【编辑】按钮进入基本信息维护界面,除设施名称不支持修改,其他信息都可以进行修改。
 
  网民咨询:危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利用处置设施、贮存点如何生效?
 
  办理回复:产废单位危废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是需要关联到管理计划A2表中,管理计划备案通过之后为生效状态。经营单位的危废贮存设施、利用处置设施项目信息需关联到危废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备案通过之后生效。本次标识更换工作中,原生效的设施标志信息更新完成后自动生效,不需要重新备案。
 
  网民咨询:在信息系统中哪个模块填写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相关信息,如何导出?
 
  办理回复: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所在单位在系统“基本信息-设施清单”中填报设施、场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在【基本信息】-【设施清单】对应设施菜单下,点击列表操作栏【打印横版】和【打印竖版】按钮可以打印标识模板。点击【打印横版】或者【打印竖版】菜单,模块可导出附带二维码的设施标志牌样式,供设施标志牌制作使用。
 
  网民咨询:按照新规范,危废仓库的标志牌,就只有联系人等信息,其他信息如何得知。
 
  办理回复: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牌上贮存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建筑面积或容积、贮存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贮存危险废物清单、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能力、可利用处置危废、产生危废等信息仍需在系统中填写,不在设施标识模板中显示,纳入设施标识二维码管理,扫描设施标识中的二维码即可获取以上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标签备注栏需显示容器容量材质等信息。
 
  网民咨询:贮存设施内部分区牌是否需要保留?
 
  办理回复:需要,原带骷髅头黄色三角形分区标志牌需要变更样式,具体样式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9.2.6要求设置。
 
  网民咨询:厂区门口的蓝色信息公示牌是否需要更换,是否需要保留?
 
  办理回复:本次标志牌变更不需要更换厂区门口的蓝色信息公示牌,现有企业信息公示牌仍然需要保留,新建企业仍需要按照要求设立信息公示牌。
 
  网民咨询:一个账户如果关联两个企业,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如何编码?是否需要分开编码?
 
  办理回复:一企一档账号关联多个厂区,选择一个厂区后,跳转进入危废系统的是独立账号,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需分开编码。
 
  网民咨询:《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附3-2中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建设要求第2条,I级(危险化学品、反应性)、Ⅱ级(易燃)、III级(腐蚀性、毒性)危险废物在收集点存放时间分别不应超过30天、60天、90天,单个收集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t;根据最新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在控制标准》,贮存点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t。按哪个执行?
 
  办理回复:按照《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文件要求执行。
 
  网民咨询:《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附3-2中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包装要求第7条,液态、半固态的危险废物不宜盛装过满,应保留约 20%的剩余容积,或容器顶部与液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据最新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在控制标准》,使用容器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时,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的空间,以适应因温度变化等可能引发的收缩和膨胀,防止其导致容器渗漏或永久变形。按哪个执行?
 
  办理回复:按照《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文件要求执行。
 
  网民咨询:危险废物申报时选择无包装,为何不能打印危废包装标签?
 
  办理回复:系统内危废申报包装类型共有5种:1、无包装,比如直接进入储罐的液态危废;2、有容器包装(包装袋);3、有容器包装(包装桶);4、有容器包装(包装箱);5、无容器包装,比如废桶、用胶带缠绕形成整体便于运输贮存的废铅酸蓄电池等几种类型,企业申报时选择无包装这种类型的,为液态危废需进入储罐、贮存池贮存的,无需打印危废包装标签,系统将不再生成可打印的危废包装标签。
 
  原标题:答疑汇编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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