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际,湖南省3部门就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有关事项进行通知明确。
排污单位之间发生的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关系,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得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七类污染物排污权的,从购得之日起十年内不需缴纳有偿使用费,十年后按规定标准缴纳。
2016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购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七类污染物排污权的,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行之后按照收费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2024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通过核定或交易方式获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汞、铬十一类污染物排污权的,在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照收费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以上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