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 1996-2024),自2024年5月4日起实施。
本次标准制定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先期开展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实践,在国家排放标准基础上的加严制定,以满足环境管理要求,支撑科学、精准、依法治污,促进宁夏“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建设。
本标准确定燃煤电厂排放常规污染物主要有SO2、NOx、颗粒物,重金属汞及其化合物,与国标GB13223-2011一致。本标准将氨纳入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将破碎、筛分等工序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设定为10mg/m³。
本标准相较国标,适用范围增加了65t/h燃煤锅炉、65t/h以下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增加煤掺烧的燃料。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新增了氨污染物项目,“破碎、筛分以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且标准中颗粒物、SO2、 NOx 限值严于国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收严了50%、30%和50%)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新增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物料加工、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要求、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达标判定新增手工监测、在线监测以及违法行为的达标判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