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原方案有效期届满,且部分内容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新要求,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试点范围、试点要求、工作要求,于近日2024年3月7日发布全文,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
《实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与实际需求动态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项目布局更加合理,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更加及时,贮存更加规范,环境风险更加可控。为此,将在2021-2023年期间确定的58个试点项目基础上,可结合各市(州)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危险废物收集需求、试点单位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负荷等情况,统筹调整试点项目布局。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或者引入专业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支持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试点项目。
收集重点为省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0吨以下(含100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对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的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10吨的,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
禁止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有:1.废铅蓄电池;2.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汽修行业产生的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除外);3.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试点单位首次申请收集规模不超过5000吨/年。针对需增加收集规模的情形,结合环评批复、实际经营情况等实施动态调整。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贮存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单位应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3.经营规模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
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试点项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向生态环境厅提出取消或继续试点申请。在2021-2023年期间确定的试点布局基础上,生态环境厅结合市(州)申请和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12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实施方案》自2024年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