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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不鼓励新增危废收集单位,不鼓励建设这些危废设施

2024-03-08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42

  2月26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总体上,无锡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已高于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基本形成“以本市利用处置为主,跨市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原则上不鼓励新增危险废物收集单位,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收运单位加强对产废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延伸服务。
 
  原文如下↓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江苏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11号)要求,现发布无锡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基本情况
 
  据统计,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共计102.4万吨,较上年度同比减少4.9万吨。
 
  按主要产废类别分析,位列前五的是HW34废酸31.9万吨,HW22含铜废物15.7万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13.8万吨,HW18焚烧处置残渣8.2万吨,HW49其他废物7.1万吨,排名前五的产废类别约占全市总产废的74.8%。
 
  按转移去向分析,产废企业自行处置利用量14.6万吨,委外利用处置量88.1万吨(其中填埋7.5万吨,焚烧、水泥窑、等离子处置8.3万吨);市内利用处置量44.7万吨,省内市外利用处置量41.4万吨,省外转移2.0万吨。危险废物本地利用处置率为57.7%。
 
  总体上,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已高于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基本形成“以本市利用处置为主,跨市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1)能力建设情况。2023年全年,纳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集中收集试点)共计74家,截至当年底在有效期企业66家,主要分布在江阴市(19家)、新吴区(15家)、宜兴市(14家)和惠山区(10家)。全市利用处置能力共计298.6万吨/年,其中填埋能力5.0万吨/年,焚烧、水泥窑、等离子处置能力21.5万吨/年(含医废焚烧能力),收集能力41.4万吨/年。
 
  对照我市主要产废类别,相应的处理能力情况:HW34废酸92.6万吨(处理能力占产废量比例290.1%,下同),HW22含铜废物31.9万吨(203.2%),HW17表面处理废物19.8万吨(143.5%),HW18焚烧处置残渣18.5万吨(225.6%),HW49其他废物15.0万吨(211.3%)。
 
  (2)经营情况分析。2023年全市危废经营单位累计接收危险废物72.8万吨(4.4万吨为收集废电瓶等台账接收危废),其中接收本市危废47.4万吨(占总接收量的65.1%),省内其他市危废25.0万吨,省外危废0.4万吨。
 
  利用处置量共计67.4万吨,产能利用率为22%,其中综合利用量50.9万吨,填埋量6.9万吨(含生活垃圾飞灰豁免填埋),焚烧、水泥窑、等离子处置8.5万吨,收集危险废物7.5万吨,其中全市小微收集单位覆盖产废单位近13000家,实际收集危险废物0.9万吨。
 
  综上所述,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整体过剩,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产能利用率偏低。飞灰、铝灰等部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口。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集中焚烧、物化和填埋处置项目,鼓励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物化处置项目实施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原则上不鼓励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总量以及废酸、废碱、废矿物油、废包装物、废线路板等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扩)建以省外、市外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鼓励建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项目,支持江阴、惠山按照“无废城市”建设年度任务要求,推进铝灰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落地;鼓励现有危废利用单位实施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和升级改造,提升设备自动化、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废矿物油(乳化液)利用处置企业、钢铁冶炼企业等依托现有设施对含油金属屑开展综合利用,鼓励危险废物就近利用处置。
 
  (三)企业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鼓励企业对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 4370-2022)等地方标准,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设施,严格落实综合利用产物的产品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原则上不鼓励新建焚烧等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
 
  (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增危险废物收集单位,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收运单位加强对产废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延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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