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地方标准《火力发电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已完成《火力发电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送审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3月28日前截止。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O2-CEMS)中的主要监测项目、系统组成、系统技术要求、系统安装要求、检测方法、质量保证以及附录,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连续监测。采用化石燃料(煤、天然气、石油等)为能源的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连续监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 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组成模块
CO2-CEM 由参数测量系统和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组成。CO2-CEMS系统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等。
2. 系统技术要求
(1)外观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详细的外观要求,主要对产品铭牌、仪器外表面、主机面板以及外壳性能等作出具体要求。
(2)工作条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具体的工作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室内环境温度:(15~35)℃;室外环境温度(-20~50)℃;
相对湿度:≤85%;
大气压:(80~106)kPa;
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
(3)功能要求
本标准对设备的功能要求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要求、预处理设备要求、辅助设备要求、校准功能要求和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4)性能要求
本标准对设备的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测量范围、二氧化碳检测器原理、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24 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和数据采集频次和准确度。
3. 系统安装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系统的安装要求,规定设备应按照HJ 75规定的安装位置,安装在能准确可靠地连续监测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状况的位置上。
4. 检测方法
本标准对检测方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除对CO2-CEMS安装调试、设备校准、维护和检修、CO2-CEMS浓度技术指标等要求外,还规范了标准物质、参照标准和统计要求等检测方法。
5. 质保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完善的质保体系,主要对安装质量、检测质量和运行质量进行体系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