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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出台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新规,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等事故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

2024-04-03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06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作为绿色制造实施主体的作用,凝聚形成推动绿色制造的合力,全面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筑牢新型工业化的生态底色。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有关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7日。
 
  《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开展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绿色工厂实施梯度培育。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在深圳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在深圳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 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细则》明确,将鼓励各区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鼓励企业、工业园区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性绿色标准的制定,提升绿色低碳评价数据质量,发挥绿色制造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详见附件)
 
  原标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附件:《深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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