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下达包括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监测能力建设经费、减污降碳试点补助等在内的资金共计5000万元。
下面是原文↓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资环〔2022〕838号)等有关规定,现下达2024年第二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支出列“211-节能环保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清算资金。根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皖环发〔2022〕60号),依据2023年度全年空气质量情况,对此前预拨的补偿激励资金进行清算。
二、皖北六市完成年度力争目标奖励。根据《皖北六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皖政办秘〔2023〕58号),强化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对完成2023年度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率力争目标的皖北城市予以奖励。
三、监测能力建设经费。用于支持VOCs组分网站点、国控站点电子围栏运维和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
四、减污降碳试点补助。对国家级减污降碳试点合肥高新区、宁国经开区,省级试点合肥蜀山经开区、滁州高新区、凤阳经开区等5个园区安排补助资金。
五、各市要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履行资金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市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及时在安徽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中上传资金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