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 4710-2024)即将施行。
本文件规定了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含重金属污泥的入厂分析、贮存、综合利用过程及产物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综合利用企业运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选址、工程设计及建设、运行管理以及与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产废企业自建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设施参照执行,但文件不适用于含重金属污泥协同利用处置项目及含贵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监测要求
应根据HJ819.HJ1208.HJ1250等的相关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自行监测,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过程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应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王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企业废水排故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许可证以及管理部门的规定。雨水排故口宜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宜包括流量、pH值.COD、氨氮等|每月有雨水流水排故时应开展-次手工监测,监测指标应包括pH值.COD、氨氮、总磷、悬浮物及铬、镍、铜、锌、砷、镉、汞.铅等特征污染物。
采用火法冶炼工艺的企业干化.烧结、熔炼等工段产生的烟气应配备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