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评估工作对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的引导推动作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组织编制了《气候投融资试点成效评估方案》。
评估对象:已公布的试点地方。
评估方法: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设置 5 类一级指标、21 项二级指标,根据试点地方任务落实 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 100 分。具体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见 附件 1 和附件 2。
评估步骤:试点实施期间以年为单位开展试点评估。每 年年底试点地方按照评估方案开展自评估工作。次年年中,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根据得分情况,评估结果分四个等级,90 分 及以上为优秀、80 分(含)—90 分为良好、60 分(含)— 8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结果运用:评估结果重点引导试点地方落实和推动相关 工作,不作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