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公布,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5月25日)。文件共九章69条,规定了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等内容。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分解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
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相关供电企业、售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 (含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水电。
开发建设水电站,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统筹兼顾防洪、生态、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依据职责加强对核电站规划、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
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国家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
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国家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能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
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及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能源规划,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用海),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高能源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管网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三十条 国家按照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提升服务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能源发展,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第三十一条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文件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