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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征集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技术、产品、工艺、装备、工程、案例、解决方案

2024-06-07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89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技术、产品、工艺、装备、工程、案例、解决方案等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实施方案》,促进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先进适用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供需对接,引导企业加快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提升绿色竞争优势,助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决定面向全省公开、广泛征集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技术、产品、工艺、装备、工程、案例、解决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低(无)VOCs产品制造和应用新技术。包括低(无)VOCs产品基础生产和应用、关键基础核心材料、高端装备、数字化转型等关键共性技术。
 
  (二)低(无)VOCs产品。包括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低(无)VOCs产品、绿色设计产品。
 
  (三)低(无)VOCs应用工艺。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包装印刷、电子等重点行业应用低(无)VOCs的工艺,包括现有生产工艺和可替代的先进工艺等。
 
  (四)装备。供应商提供的用于低(无)VOCs替代的前处理装备、喷涂装备、烘干装备、VOCs收集处理设备、自动检测控制设备等装备设施。
 
  (五)低(无)VOCs替代工程项目。生产或使用低(无)VOCs产品的企业实施的替代项目建设,包括现新建、改建、扩建等。
 
  (六)应用案例。行业管理部门、协会机构、企业在生产或使用低(无)VOCs产品、推动实施低(无)VOCs替代工作的先进经验、模式、案例。
 
  (七)低(无)VOCs替代解决方案。开展项目设计、咨询、诊断、评估等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VOCs替代的解决方案,包括低(无)VOCs替代购买服务、智改数转、数据填报、软件服务、管理平台等。
 
  (八)其他。其他涉及VOCs的生产和使用的产品,如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料;石化、化工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替代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四川行政区域内。近三年来经营发展正常,不涉及破产、重组、停牌等重大事项,无重大失信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等。申报的项目技术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生产或使用低(无)VOCs涂料产品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的要求;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要求;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低VOCs胶粘剂”要求;清洗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低VOCs含量清洗剂”要求。
 
  (三)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引领性、示范性,标杆效果明显,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技术、案例应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具有可推广、可复制性,替代应用经济效益可行,VOCs减排效果明显,环境效益较好。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征集。由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服务机构等按照自愿原则申报,也可联合申报,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版),按照逐级上报原则,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正式申报材料(见附件)和有关资料于2024年7月15日之前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属企业可以直接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评审发布。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局组织行业专家对上报资料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有关部门公示无异议的,面向全社会正式发布《四川省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成果应用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局,对入围《目录》的产品、技术将进行分期分批分领域宣传推广,通过专项诊断、现场工作会、专项推介会等形式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供需精准对接,以扩大应用范围。
 
  (二)对进入《目录》的低VOCs产品项目建立动态项目库,推荐给有关的管理部门,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对原辅材料替代比例领先的企业,在绿色工厂创建、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文化产业政策扶持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三)进入《目录》的有关企业主体,如企业采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较严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或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联系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万  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唐斌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邱永静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李  楠
 
  附件:四川省工业领域重点行业低(无)VOC原辅材料替代技术、产品、工艺、装备、工程、案例、解决方案等项目征集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项目征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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