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
文件明确改善范围、主要目标、指标要求等:
改造范围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 65 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以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全国燃煤自备电厂。
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底前,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 65 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 60%完成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8 年底前,重点区域煤炭年运输量 1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 65 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 80%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煤炭年运输量 50 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80%自备电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指标要求
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是指生产环节(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5、50、8mg/m3。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以上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输送、物料储存、制备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具体要求见附 3。
(三)清洁运输要求。自备电厂、燃煤锅炉燃料(含掺烧燃料、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石灰石、灰渣、脱硫副产物等物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 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其他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