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质效提升行动的通知
湘建城〔2024〕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推进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和《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质效提升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管控。各地要加快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编制,严格落实“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雨水、污水分流要求”规定。专项规划需经自然资源部门合规性审查,成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衔接,选址、管网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等核心内容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土地出让程序把关,强化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坚持先规划、后配套、再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对市政排水管网工程以及需要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全面排查现有小区污水管网和市政污水管网设施功能状况及用户接入情况,对管网建设、改造、接驳过程中存在的错接(污水接入雨水管网)、混接(雨水接入污水管网)、漏接(污水不知去向)以及各类管道病害等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将管网资产数据及现状缺陷问题及时录入排水管网地理信息(GIS)系统,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市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无主市政管网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指导督促)
(三)推进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改造。全面开展超使用年限、材质落后、问题突出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内部雨污水错接混接和雨污分流改造。加强源头生活污水收集,推进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沿街店面污水收集管网和截污井建设。加快消除管网空白区,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可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纳管与分散收集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开展生活污水直排口溯源排查,推进上游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新建成的管网要及时录入GIS系统。推进管网病害诊断与修复,鼓励采用非开挖修复技术,强化污水管网“污水外流、清水入渗”排查治理。对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小于100mg/L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攻坚,要制定系统化管网整治方案,强化浓度提升措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督促)
(四)推进雨季溢流污染总量削减。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雨前降低管网运行水位、雨洪排口和截流井改造、源头雨水径流减量等措施,削减雨季溢流污染入河量。超过排水系统承载能力溢流的,应在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入河。鼓励各地在完成管网建设改造的前提下,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放管控要求。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雨水排口监管,降低雨季排污环境影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督促)
(五)严格管网建设质量管控。各地要强化排水管网建设全过程监管,依法办理法定建设手续,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管网工程质量负责,确保管网符合标准。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组织管网工程验收,鼓励邀请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参加验收。沟槽回填前严格执行闭水试验,验收环节采取管道潜望镜检测(QV)、电视检测(CCTV)等技术对管网项目进行检测,重点检测管道顺接情况、缺陷情况、淤积情况及接驳井位置等。经检测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排水管材产品质量监管,开展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指导督促)
(六)加强管网设施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定重点排水户清单。到2025年,各城市重点排水户全面落实排水许可要求。整治“小散乱”排水户污水排入雨篦、雨水管道行为,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违法排污。逐步健全排水户排水监管体系,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监管,依法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小区排水管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报装接入管理。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未进行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市政污水管网暂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设施。以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水分区为基础,合理划分排水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排水管网实施标准化接入管理,统一管道、化粪池、雨水口、检查井(含井盖)等排水设施的标识标志。(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督促)
(七)强化数字化管理。各地要逐步在小区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接驳井等重要接驳井、重点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等污水输送关键节点加装智能感知设备,对收集、输送、处理全过程的污水水质、水量实时监测。推动建设智慧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对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项目储备、排水许可等工作全面实时监管,形成一体化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设施全覆盖、业务全协同、运行全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指导督促)
(八)推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各地要建立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队伍,严格规范安全作业流程,保障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排水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居住社区内部雨污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城市生活污水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鼓励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优势的企业等组建排水管网专业企业,将同一污水处理厂排水分区内的市政污水管网依法统一打包委托同一个单位专业化运行维护。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面实行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依法逐步实行。可以采取原投资建设运营主体继续投资建设运营污水管网,政府与原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共同协商调整考核付费机制;或原投资建设运营主体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新的股东,组建新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或引入新的管网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向管网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支付管网使用费;或原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运营主体退出,招标选择新的社会资本等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指导督促)
(九)实施绩效付费管理制度。在核定排水户排放污染物总量和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的基础上,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实现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的联动性考核。按效付费后节约的资金可统筹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目标,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厂网一体化及按效付费试点,对试点项目在安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2024年起,指导有积极性的县市开展厂网一体化、按效付费试点,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质效提升路径,为全省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26年底,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及按效付费机制基本建立。(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指导督促)
(十)优化污水处理费征收与管理。各地要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费用保障机制,结合实际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视情况依法给予运营补贴,保障污水管网设施正常、可持续运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指导督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统筹推进和定期调度城镇污水质效提升工作,每季度对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高于100mg/L的规模占比等数据进行核实并通报。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的整体进展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督促落后。
(二)强化资金筹措。允许地方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提前谋划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三)强化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统计-调度-考核”机制,结合《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执法检查、联点督导等工作开展现场检查,对工作不作为、工作不力的城市进行通报、约谈。通过专题培训、组建专家团队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撑,对任务较重的县市开展跟踪指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