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鸡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业经2024年6月14日市政府十六届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5专家组职责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监测
3.2预报
3.3预警分级标准
3.4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启动条件及程序
4.2响应措施
4.3区域应急联动
4.4信息报告
4.5信息公开
4.6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6.5物资装备保障
7.社会监督与责任追究
7.1社会监督
7.2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演练
8.2宣教培训
8.3预案制定与更新
8.4预案生效时间
9.附 则
9.1名词术语
10.附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22〕64号)、《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鸡西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于沙尘天气和臭氧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切实预防发生重污染天气,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大气污染程度,市政府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预案)、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市)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预案)、企事业单位“一厂(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鸡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市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鸡西供电公司、县(市)区政府。
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组织实施本预案。
(3)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处理措施。
(4)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5)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全市预防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工作。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负责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
(3)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发布,组建和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会同市气象局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影响区域及发展趋势,对可能持续较长时间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检测和控制。
(4)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5)牵头组织制定、修改本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6)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能源、建设、机动车、教育等相关专业,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应对重污染天气涉及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7)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向公众宣传健康防护、减排措施等。
(2)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3)市教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市工信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督促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及时汇总高速公路受重污染天气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市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7)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指导县(市)区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及时汇总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8)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控制应急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县(市)区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建筑工地扬尘监管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固化压块及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县(市)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商品煤和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督。
(12)市城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开展对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督促县(市)区加强对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渣土运输处置扬尘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3)市商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督促县(市)区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检查。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公安部门机动车限行措施,及时限行或封闭高速公路,确保交通安全。
(1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16)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指导县(市)区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鸡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全市发电用电平衡工作基础上,依据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8)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4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区政府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2.5专家组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应对重污染天气涉及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建议。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报应当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监测,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
3.2预报
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防范。
3.3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4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3.4.1预警发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送的预警通知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启动本预案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当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3.4.2预警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同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解除。
3.4.3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经会商认为需要升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2)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发布预警。
(3)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报请发布预警信息。
3.4.4预警解除程序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启动条件及程序
4.1.1分级响应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即: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2分级响应启动程序及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及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同意,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及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程序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下发启动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相关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指令后,按照各自职能和处置规程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4.2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应急预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企)一策”实施方案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4.2.1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和运动会等活动。
实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在达到应急减排要求基础上,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实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环卫部门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保洁作业。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实施错峰生产。
(3)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减排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涉气工业企业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5)县(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2.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实施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预防控制和应急值守工作;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实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交通运输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实施强制性控制措施:
(1)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2)住建部门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外的各类施工工地停止混凝土浇筑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县(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减排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实施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
(3)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4)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5)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预防控制和应急值守工作;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实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2)交通运输等单位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实施强制性控制措施。
(1)公安部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县(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3)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减排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区域应急联动
以鸡冠区为核心管控区,鸡东县、恒山区、城子河区、滴道区为重点管控区,密山市、虎林市、梨树区、麻山区为一般管控区。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县(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黄色及以上预警级别、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市)区需按统一要求开展同步应对,落实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的减排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现场督导检查。
4.4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日15时前及时将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执行和监督落实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情况后,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同意,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应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污染物种类、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及监督检查等基本情况。
4.5信息公开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程度、已采取措施、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需采取措施建议等。
4.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自动终止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后,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
5.总结评估
在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将本辖区、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县(市)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确保各项预警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和运行及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保障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要密切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相关监测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人员在岗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应急时有关人员和物资迅速调配到位。
6.5物资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社会监督与责任追究
7.1社会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7.2责任追究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予以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本预案至少每3年开展1次全市预案综合演练工作。
8.2宣教培训
(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县(市)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本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鸡政办规〔2020〕21号)同时废止。
9.附 则
9.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时的天气情况。
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沙尘暴: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10.附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