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方面
(一)沁阳市陈某明等人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4年2月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工作人员在抖音上发现昵称为“挖机博士”的账号发布了一条在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毛庄村一废弃煤场通过挖机掩埋疑似废酸的短视频。对此,工作人员依据这一线索进行调查发现,抖音视频发布人冯某为挖机驾驶人,受陈某雇佣,驾驶挖机掩埋废液。经冯某指认并对掩埋点开挖,对坑内渗出液进行检测,呈强酸性。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掩埋点土壤受到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共15464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该案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已经立案,正在刑事侦查。
(二)博爱县路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4年4月4日,清明节当天,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博爱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博爱县寨豁乡山沟内有人倾倒不明化工物质,气味难闻。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在举报人指示的一处废弃矿坑内发现了倾倒点,经对现场勘察,倾倒废液数量大,且呈强酸性。针对这一情况,博爱县立即启动生态环境与公安联勤联动机制,快速追查到倾倒废液来源,在一处空院内发现了3个地埋罐和作案车辆。经监测鉴定,3个地下储罐废液pH值分别为0.81、0.83和12.92,均属于危险废物。
2024年4月29 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博爱县公安局,经博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2名。
(三)修武县周某某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4年2月2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修武县七贤镇古汉村周某某建设的生产厂房内,发现一台清洗机和一台筛分机正在运行生产,清洗有刺鼻性气味的不明来源黑色塑料,清洗废水排入厂房北侧的沉淀池内,有一根抽水用的软管由沉淀池通向厂房墙外,经检测沉淀池内的不明物质为腐蚀性危险废物,数量已达3吨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该案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已经立案,正在刑事侦查。
原标题:焦作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