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于2024年9月19日以固原市人民政府令3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9日起施行。文件共有33条内容,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结合固原市实际制定。
文件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源所产生的热能,通过集中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文件规定,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此外,文件第四条,第七条特别指出:
①城市供热坚持科学规划、权责统一、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推广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智慧供热系统技术运用,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
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能源规划。
另,文件还指出,集中供热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对采暖供热期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对供热起止时间有特殊要求的热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提前或者延长采暖供热期产生的供热成本费用增加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贴。因生产资料市场波动导致供热产生的供热成本费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