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关闭搬迁企业暂不开发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工作指南》),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
《工作指南》分为七个部分。第一至三部分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和工作程序。明确了适用范围,列举了编制依据,提出了污染管控总体工作程序。第四至六部分主要技术要求。一是明确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建立和更新要求;二是规定重点监测主要内容和技术要点,基于监测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开展制度控制或工程控制;三是列举了制度控制和工程控制的措施类型、适用情景和技术要求。第七部分信息填报与评估要求。提出系统填报要求,推进污染管控实施情况定期调度、抽查检查和年度评估。
《工作指南》适用于指导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未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其他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可参照本指南执行。根据有关规定筛选建立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对纳入优先监管的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划定管控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制度控制、环境监测、工程控制等措施。
《工作指南》明确,生态环境部每年3月底、9月底前,将污染扩散风险突出行业及其他重点行业中注销、撤销排污许可企业地块信息推送给地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将符合要求的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地方可综合考虑实际管理需求,自行将其他有关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优先监管地块及时组织开展重点监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调查、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流转、检测指标确定、结果评估等。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地块,可不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1.企业仍在生产经营或暂时停产但有明确复产计划的;
2.行业类别、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但企业经营主体未变且仍在生产经营的;
3.企业成立以来,厂房、设备从未实际投入生产过的;
4.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重点工作通知》表 1、表 2 所列行业范围的;
5.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时长小于《重点工作通知》表 2 所列工业利用时间要求的;
6.已现状用作道路、绿地等非工业用地,或已完成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的;
7.企业位于构筑物二层及以上等情况的。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将重点监测、环境监测、制度控制、工程控制等有关信息,填报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按季度梳理信息填报情况。生态环境部年度评估时,以评估年份两年前确定的优先监管地块清单为基数,评估污染管控完成情况。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