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东莞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技术指引(试行)》(下称《技术指引》),以逐步规范全市VOCs治理中活性炭的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活性炭在VOCs治理中的效能。
《技术指引》规定了本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中活性炭选择、使用、更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市采用以生物质(木材、木屑、竹、果壳等)、煤为主要原材料制备的颗粒、蜂窝活性炭,及以粘胶、聚丙烯腈或沥青纤维为主要原料制备的活性炭纤维毡为吸附剂的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
《技术指引》明确,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3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对于含有腐蚀性气体的废气,应进行预处理后再进入吸附装置,同时吸附装置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制造或按 HG J229 进行防腐蚀处理和验收。废气中有机物浓度较高时,宜先采用冷凝工艺对废气进行处理后,再进行吸附。可再生工艺不适用于处理含苯乙烯、丙烯酸酯、环己酮、低分子有机酸等易发生聚合、氧化等反应或高沸点难脱附成分的废气。若废气含有油雾的,还应设置静电除油等预处理设施。
《技术指引》还强调,预处理可通过强化日常捞渣频次、换水频次,可有效减少废气中漆渣颗粒物以及部分可溶性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减轻后端活性炭吸附处理负荷。高效气旋水帘机、高效气旋喷淋塔、旋流板式洗涤塔、干式过滤器(多级过滤棉)设置及捞渣换水频次应根据废气风量、废气浓度、停留时间、现场位置等因素确定。
《技术指引》建议,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时,宜选用颗粒活性炭。采用可再生工艺时,可根据情况采用降压解吸再生、水蒸气再生、热气流再生、氮气脱附等再生方法,当废气中有机物具有回收价值时,宜选用颗粒活性炭或活性炭纤维毡,脱附产生的高浓度有机气体可采用冷凝或液体吸收等工艺进行回收;当废气中的有机物不宜回收时,宜选用颗粒活性炭或蜂窝活性炭,脱附产生的高浓度有机气体采用燃烧工艺进行销毁。
原标题: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