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发布,反馈截止2024年10月22日前。
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要求,我省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试点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布局。现有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继续纳入试点范围。全省危险废物小微单位收集转运能力已达到676万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仅约8.4%,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收集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
二、明确收集范围。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明确收集单位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收集单位应重点为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三、严格审查确定。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省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确定收集单位,及时公开审查确定的收集单位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监督。收集单位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有关要求,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强化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收集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指导督促收集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对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及时终止其试点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1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原标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