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局出台全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汕头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9日
汕头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推动汕头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4号)、《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制造强省〔2023〕2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
新型储能研发能力不断增强,产业链关键材料、核心设备制造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体系基本完善,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发展。积极抢占新型储能产业制高点,打造储能电池产业集聚区,努力把汕头打造成为省内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高地,通过试点示范拓展应用场景,把新型储能打造成为产业发展新引擎。推进新能源发电项目按配置容量要求配建新型储能,提升我市新能源消纳能力,满足项目并网要求。
二、提升新型储能研发创新能力
(一)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依托汕头大学、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等在汕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平台,围绕锂电池生产设备、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能源电子信息、全过程安全技术、智慧调控、氢储能及储能前瞻技术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新型储能领域技术封锁和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我市制造企业在新型储能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产业创新载体,提升新型储能领域技术研发、中试孵化、技术应用推广等能力。(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新型储能产业集聚发展
(三)谋划布局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依托省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和现有工业园区,充分发挥平台在融资服务、空间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重大项目布局等方面优势,谋划布局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较高、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在潮阳区海门片区规划建设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争取上级支持,确保我市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尽快通过省级认定。依托六合产业园、濠江区海上风电创新产业园、深圳市—汕头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谋划储能产业集聚区。建立完善锂电溯源管理体系,全力打造粤东地区废旧锂电池综合利用回收区域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管委会、濠江区政府、潮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壮大新型储能产业规模
(四)实施倍增培育计划。实施“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引导新型储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资扩产、新上项目、并购重组等途径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努力打造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质新型储能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五)加大精准招商力度。依托深圳汕头对口帮扶协作关系,加强深圳汕头两市储能产业合作,引导深圳新型储能企业在汕头投资布局、增资扩产,打造“深圳+汕头”储能全产业链。制定储能产业链招商图谱、路线图,围绕汕头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编制新型储能产业目录,细化招商目标企业清单,实现精准招商,重点面向储能材料、储能核心设备、储能系统集成和电源管理系统、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实现补链、强链,构建新型储能全产业链生态体系。建设新型储能产业链招商数据库,开展以链招商、以侨招商、靶向招商。积极参与广交会、进博会、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等经贸活动,吸引优质新型储能项目在汕头落地建设。鼓励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发挥本土企业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协同发展。重点保障高性能碳酸锂、氢氧化锂、纳米氧化锆等正极材料供给,提升电解液用高纯碳酸酯溶剂、高纯六氟磷酸锂溶质等电解液生产及产业化水平,支持隔膜企业生产高破膜高粘接性功能隔膜产品,鼓励新材料企业提高铜箔、铝箔、PVDF和铝塑膜等电池辅助材料供给能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加大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支持力度。鼓励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投产,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发挥市稳投资和重点项目联合审批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用地、环评、节能等审批,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开工投产。支持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等各类资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八)强化金融扶持。落实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措施,鼓励银行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匹配度。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支持储能产业发展和储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汕头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用地保障。对列入年度计划、独立占地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公用设施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新型储能重大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培育类的项目,支持申请现代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等类型产业用地,享受相应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优化并网接入。对已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型储能电站,其配套接入电网工程视同纳入省电网规划。电网企业应为新型储能电站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完善配套接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确保接网工程与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进度匹配。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单位双方协商后,允许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接网工程;电网企业应简化并网流程,提供并网服务指引和管理规范,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等涉网服务。(牵头单位:汕头供电局)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新型储能产业人才开发路线图研究,依托国家、省级重大人才工程以及市人才支持政策,加大储能领域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和管理团队、产业技术人才引育力度,在户籍、住房、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高层次人才给予支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校加快储能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开展高素质人才联合培养和科学研究,推进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合作交流。深化储能领域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探索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新型储能多场景应用
(十二)支持电源侧“新能源+储能”储能应用。结合风电、光伏发电等资源开发,实施“新能源+储能”开发模式。按照分类实施原则落实新能源配置储能要求,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后续根据电力系统相关安全稳定标准要求、新能源实际并网规模等情况,调整新型储能配置容量。鼓励存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上述原则配置新型储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十三)支持电网侧新型储能(独立储能)合理布局。以满足电力系统调节需求为导向,按照省规划引导独立储能电站科学布局建设,重点在新能源富集送出区域和负荷中心区域布局建设,鼓励引导社会投资主体优化独立储能项目选址布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促进新型储能与新型电力系统各环节有机融合、协调发展,提升电力系统综合效率,支撑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汕头供电局)
(十四)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场景融合发展。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鼓励工商业企业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引导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选择先进优质可靠产品,对使用产品经认定符合先进优质产品标准规范的,其储能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电价参照全省蓄冷电价政策执行。探索以工业园区为单位建设集中式大型储能项目,优先供应大工业用户或者重点项目的电力供应,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系统思维,各有关单位要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共同研究产业发展路径和模式,引导新型储能产业健康发展。(市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夯实支持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放大政策效应,制订完善配套政策和细化措施,切实推动资源要素向新型储能领域集聚。持续开展重点企业调研服务,解决企业困难诉求,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汕头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要落实企业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产品抽样检测和储能设施全寿命周期监管,定期开展设备运维检修和电池系统健康状态评估、涉网性能检测等,加强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健全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
(十八)加强协同监管。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新型储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有关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时,要同时下达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开展新型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应急管理、消防及其它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导新型储能电站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项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消防隐患整改。电网企业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杜绝“带病并网”。(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头供电局、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