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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第二批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10-25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60

  近期,黑龙江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了一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件,对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测市场,保障空气质量有着积极作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公布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6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哈尔滨某机动车排放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2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放检测信息平台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辆柴油货车检测过程中转速数据大幅超过额定转速3500转,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但该公司出具的报告单检验合格,平房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查,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报告单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检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00元,处以罚金126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托机动车排放检测信息系统精准发现问题线索,迅速展开现场核查,有效固定违法行为,并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齐抓共管,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检测行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形成强力震慑,提高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守法意识,规范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助推了机动车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
 
  典型案例二:伊春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人为跳过OBD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在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报告抽查中发现,经该检车机构检验的3台汽油车辆检验报告中OBD检测项为空白,且3台车辆出厂日期在2011年7月后,在未对OBD检测的情况下,该机动车检测机构直接出具了合格报告。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检测机构视频监控还发现,2024年8月10日,该检测机构在对某五菱牌车辆检测时,未将OBD检测设备连接车辆,人为跳过OBD检测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报告。
 
  处理情况
 
  该检测机构未将机动车OBD检测设备连接车辆开展检测出具合格报告,人为跳过OBD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0000元罚款。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测机构承担着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源“源头治理”的重大责任,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守依法依规经营的“生命线”,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但在本案中,该公司员工在车辆检测时为了省时省力,人为跳过OBD检测,为此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值得警醒。
 
  典型案例三:牡丹江市宁安市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宁安市6家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报告单进行抽样筛查,逐项数据分析。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合格率为97.58%,通过率过高,检测报告中尾气排放3项污染物检测数值普遍偏低,并多次出现污染物未检出情况,涉嫌采用非法手段干扰机动车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无人机侦查、第三方司法鉴定等手段,查明该检测机构利用作弊软件,在尾气采集数据进入设备串口前,通过按钮操控,调整尾气检测的数据,并将调整后的虚假检测数据传回检测电脑的串口,欺骗工况测试系统。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侦办,最终牡丹江市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由对该检测机构现场负责人、现场操作人员等7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正式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利用软件干扰计算机数据检测系统,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并已对检测机构直接责任人田某某、马某某、关某、外挂软件提供人田某某4人实施批捕。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手段隐蔽、繁多,固定证据难度极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是全新挑战,需要不断强化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等部门及司法鉴定机构要密切协作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共享,必要时共同制定案件侦查方案,取长补短,快速进行检测鉴定,在实战中建立行刑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和双向案件咨询制度,对重点领域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露头就打,坚持重拳出击,全面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强保障。
 
  典型案例四:大庆市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7日,大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技术保障中心,通过大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情况进行视频调阅后,开展现场检查、暗访工作。发现该公司在某车辆检测中,采样管探头插入汽车尾气管长度不足400mm(目测约250mm),检测方法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B.4.3测试程序规定,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范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处以罚款100000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操作上不规范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能对空气质量造成了污染,也给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采用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精准发现问题,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视频核实等方式,比对视频节点、检测报告和检测车辆之间的关联性,锁定了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的违法事实,严肃查处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五:大庆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大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上级交办的大庆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监控录像发现:2台车辆正在检测,排放目视可见的黑色烟雾。根据该线索,大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该检测站进行现场调查,在调阅这2台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时发现,报告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此项为“否”,排气污染物测试中“烟度”和“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明显偏低,且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经询问这2台车辆的检测人员,进一步确认在2台车辆的检测过程中,存在严重冒黑烟现象,且操作人员并未将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进行检测,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840元,罚款129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仅破坏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的正常市场秩序,还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大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既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遏制了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同时也为企业厘清了事实法条、整改方向、信用修复等内容,建立执法、普法、服务三者有机融合的监管执法制度。
 
  典型案例六:伊春市嘉荫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伊春市嘉荫县现场检查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8月16日14时11分至15时15分监控录像时间段,发现有4台车辆在检测尾气时,检测探头没有插入排气管中,但尾气数据上传平台车辆检测合格,涉嫌伪造数据。
 
  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该企业检测人员没有将检测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检测,但尾气数据上传平台车辆检测为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要求,没收该企业非法所得2400元,罚款129000元。
 
  案件启示
 
  该案是执法人员运用网络监控发现了环境违法线索,通过线下执法精准锁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将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现代化运用实处。此次违法案件查办,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对督促、倒逼伊春市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监制|姜迪
 
  责编|付文宇 多琳娜
 
  原标题:黑龙江省发布第二批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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