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或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发掘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工业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各自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如:
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二)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按照规范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绿化或者遮盖厂区内裸露地面,硬化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降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将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
(三)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应急管控要求,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