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厅,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
联系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周梦璇
电 话:(0851)85570802
邮 箱:gzhpc123@163.com
地 址:贵阳市遵义路59号,邮编:550002
2024年11月5日
贵州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筑牢“两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坚持系统观念,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服务全省“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制度,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贵州。
到2025年,全省建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重大进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篇章、开创“经济兴、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贵州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进全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制定和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贵州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经生态环境部备案后,报省政府发布实施。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经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由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行5年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按要求备案和发布实施。5年定期调整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进行。5年内因重大战略,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发生变化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则应进行动态更新。
(二)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将国土空间全域划分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以保护为主;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城镇开发、工矿业发展等区域,以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为主;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则为一般管控单元,实施一般管控。
(三)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结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要求。构建1个省级总体管控、7大分区重点区域管控、9+1个州(市、贵安新区)管控、N个管控单元管控的“1+7+10+N”准入清单管控体系。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市(州)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实性,要进一步细化乡镇和工业园区为主体的管控单元管控要求。因地制宜,按照“一单元一策略”原则,推进保护和开发工作,推动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工业园区、矿产开发等区域,要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管控要求要及时动态完善。
三、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促进发展空间布局优化。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引领作用,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支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型产业优化布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中应用,引导重点行业按环境容量、保障条件等科学布局和有序转移,助推“六大产业基地”建设和“富矿精开”,不断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推进全省开发区产业集聚效应不断增强、制造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
(五)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同降碳减污要求,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聚焦绿色化,推进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产业绿色低碳升级改造,推动开发区提质增效、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集中治污。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探索拓宽“两山”转化的路径和模式,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保障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
(六)服务和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环评审批等方面的应用,为地方政府、建设单位提供决策支撑和服务。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平台功能,重点完善成果备案、跟踪评估、查询统计、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基本功能,逐步实现与省直相关部门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升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水平。通过平台查询、环境影响预评估、现场分析,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项目建设的引导服务效能。鼓励各地建设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化平台。
四、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稳定。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国家“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精准差异化管控要求,筑牢乌蒙山、苗岭、武陵山、大娄山四大生态安全屏障,联通乌江、赤水河一綦江、沅江、牛栏江一横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八大水系生态廊道,构建贵州“四屏环绕、八水连通”生态安全格局。严格保护以自然保护地为主体的动植物栖息地,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聚焦我省四大生态安全屏障、八大水系确定的生态功能服务分区,分单元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八)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保护和治理,强化八大水系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系统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清水江流域磷产业、都流江流域锑产业、赤水河流域白酒产业、松桃河流域锰产业等管控。对容易引起跨省水污染风险区域,划定水环境敏感区域,加强项目建设和污染排放管控。推动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河)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防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我省转移。
(九)强化大气环境分区管控。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划定大气环境敏感区域,强化中心城市上风向、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通风廊道项目建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深化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重大交通项目、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目标集中区用地布局协调。
(十)深化土壤环境分区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协同推进建设用地用途变更、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等监管。研究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分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融合,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十一)强化政策协同和改革试点。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将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制定修订和规划编制,促进管控要求在各环境要素、生态和固体废物等管理中的应用。选择代表性地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衔接试点,建立跨部门应用等联动机制。以产业园区、化工园区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降碳减污、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优先保护单元、环境污染风险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生态环境一般管控单元,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非现场技术方法进行动态管控,依法查处并督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限期整改。
(十三)完善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成效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参考。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常态化推进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十五)加强部门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调整、实施应用、宣传培训、信息共享、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与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控、自然保护地管理协调联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组建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财政部门要按照原则落实资金保障。
(十六)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地方法治保障,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鼓励有立法权的市(州)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十七)强化宣传培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解读,大力总结推广正面典型,通报反面案例,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黔府发〔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