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近日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检测视频核实,该公司于4月3日对车牌号码为粤S55XXX的车辆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中,但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少于400mm。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1.25万元罚款。
机动车排放污染是我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第一道防线。我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问题线索,精准开展现场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形成“数据分析、线索研判、证据固定、执法检查”的闭环监管模式,严厉打击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操作流程,确保检验数据真实性和报告准确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主管: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供稿: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文字编辑:张郁珑 余淑贤
原标题:2024年东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检测典型案例